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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鄂森在一旁说道:
“法律上的事情恐怕只能以证据为准。”
法官又讯及购车一事,胡蝶指出:“去年8月间,曾为林雪怀购小轿车一辆,购车款为白银380两,已由胡蝶公司出具支票分三期付清,有支票存根为证。”
“被告,购车之事是否属实?”
“购车是真,但那笔钱是我自己出的!”林雪怀坚决否认。
借款一事颇为复杂,双方各持一词,法官只得暂时搁置,转而审理胡蝶关于赔偿的要求,法官询问林雪怀对此有何意见,林雪怀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我现在不愿解约,希望维持原来状态。现纵然解约,已是胡女士为主动一方了,况且解约以后,胡女士仍可为电影演员,他人仍可以向她求婚,她有什么损失呢?”
这一番强词夺理的话一经说出,又引起了旁听席上的哄堂大笑。
法官见林雪怀一再声明要收回解约的要求,于是建议胡蝶和解为善。但胡蝶对林雪怀已彻底失望,离异之心已决,便郑重说道:
“婚姻大事,非同儿戏,彼此感情既已决裂,焉能偕老白头,我决不愿再与被告恢复关系。”
于是,法官宣布:
“本案将于3月2O日上午9时再讯。此前本案最好在外试行和解,如有可能性,即由双方律师从中斡旋,否则本院依法裁判,现在退庭。”
这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不管是对胡蝶还是对林雪怀来说,都是一种折磨,看到潮水般涌出法庭的人们,胡蝶心中很不是滋味。
原来认定必赢的詹律师此时也隐隐感到不安,因为林雪怀的律师为林设计的辩护路子实是拙中藏巧。首先,主动认错,并迫切要求言归于好,这样,“无故解约”就不存在了;其次,对于林雪怀的所借款项,由于没有字据,不好作赔;第三,由于林雪怀已不愿解约,那胡蝶所谓身心痛苦赔偿费无处赔偿。詹律师估计,这个案子不会速战速决,很可能要拖延一段时日。
胡蝶听詹律师这么一说,心中叫苦不迭,早知如此艰难,真不该来打这场很可能会旷日持久备受煎熬的官司。此时的胡蝶,只求迅速解约,至于其它已不多求,但詹律师不同意,胡蝶无奈,只得听从律师的安排。
却说第一次庭审使以为必败无疑的林雪怀看到了一线生机。他知道和解的可能性极少,但要做出一点姿态来,以博得舆论的同情。3月10日,林雪怀致函胡蝶,再次表达诚恳忏悔前非,信中语气极为谦和恭顺。
胡蝶接信后十分气愤,她早已看穿了林雪怀的伎俩,他决不是什么真心忏悔,目的完全在于逃避还款和赔偿。3月14日,胡蝶给林雪怀回了一封信,信中列林雪怀人格、品格和行为诸方面的种种劣迹。
3月2O日,第二次庭讯的日子。这天早晨,大雾迷漫,十几步开外竟不见人影,即使如此交通不便之天气,也丝毫没能阻挡众多的旁听者涌来法院。
这天,胡蝶穿一件米色法兰绒大氅,戴着白色手套,卷曲的头发在微风中飘动,左手携一钱袋,仍是和父亲及律师同车而至。汽车驶进法院,胡蝶刚要下汽车,忽见“呼啦”一声围上一大堆人,汽车周围顿时水泄不通,这些旁听者都想一睹红影星的风采。
胡蝶见此情形,只得坐在车内等候救驾了。不一会儿,法警闻讯赶来,硬是在人海中打开一条通道,胡蝶等人这才得以跨出车门,进入律师休息室。不久,林雪怀与他的两位律师也抵达法院。
十时许,在法警的开道引导下,胡蝶和林雪怀及双方律师进入法院第一庭。该庭门口,有数位法警严密把守,在放进约三百余人后,即把其余数百名旁听者阻隔在门外。
十一时许,法官周达仁率书记官等步入法庭,第二次庭讯就此开始。
法官开始讯问:
“经过第一次庭讯之后,不知道你们双方有没有私下调解?有没有和解的可能?”
胡蝶首先答道:
“鉴于被告人品质上的极端恶劣,实在不能和解,请求庭长从速判决。”
林雪怀见胡蝶急于了结此案的心情溢于言表,正中下怀,表面却不露声色,以哀怨的语调,反复强调自己悔过及和解的诚意。
法官再次问胡蝶是否和解,胡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
“只求解除婚约。”
法官转而询问林雪怀:
“现在原告已不愿维持婚约,关于解约,你意如何?”
林雪怀答道:
“解约之事,我知道大半非胡女士本意,所以我仍不愿解约。”
没想到此话激怒了胡蝶,她厉声反问林雪怀:
“你何以知道不是我的意思?我已当庭亲口说过,你何能勉强我,不要说你不能勉强,任谁也不能干涉。”
法官见和解已不可能了,便再问胡蝶:
“那么,是否可以无条件解约?”
胡蝶向詹律师望去,只见詹微微摇头,此时胡蝶也恨林雪怀的得寸进尺,觉得自己要是同意无条件解约势必会引起对方的趁机进逼,自己也不能贸然行事,于是她仍按和詹律师商量的方案答道:
“我仍然坚持原来的解约条件,被告应如数偿还我的借款、贷款;另外,被告应当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这比起我所受到的伤害,那区区赔偿是我应得的。”
法官转向林雪怀:
“被告,你的意见呢?”
林雪怀深悔刚才过于贪心,放过了也许能无条件解约的时机,现胡蝶又把他最害怕的条件提出来,他只得答道:
“我总觉得无解约的理由。”
林雪怀的回答显得苍白无力,旁听席上的人们都微微地摇头。
詹律师抓住机会,大声说道:
“被告早已坚决表示要解除婚约,到庭后却不欲解约,其目的实际上在于不愿负担解约名义,为何不愿负此名义?实为不愿还款和赔偿原告损失!”
詹律师的话一针见血一语中的,林雪怀被当面撕下伪装,神情极是尴尬。
接着,法官开始审理借款和购车之事。借款之事十分棘手,胡蝶和詹律师研究后,决定略去较小的款项,而在大数目上入手。所以当法官问道:
“原告,你们讲被告借了你们许多款项,可有什么证据?”
詹纪凤举着一张支票,说道:
“略去小数额先不提,这600元现金是胡女士向明星公司替被告代借的。”接着他又指着支票的背后,说道:“被告拿着支票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在支票后面盖上自己的名章。”
法官接过此支票,问林雪怀。林雪怀辨白道:“此票是我代原告向银行取款,取得现款后即已交付原告,这并不能证明票上之款,即借为我用。”
林雪怀以为如此回答滴水不漏,正暗自得意,猛然詹律师问道:
“有无交款证据?”
林雪怀一愣,顿时脸上变色。真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第一次庭审正是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凭证,今番却是原告向被告索要交款凭证了。仓促之中,未及多想,只得用了胡蝶上次回答提问时的现成答案:
“因我与原告系未婚夫妻,且不知有今日之事,并未取得证据。”
林雪怀彻底地落入詹律师和胡蝶事先为他准备好的套中。若承认未婚夫妻间不留字据有理;那胡蝶第一次庭讯所控林雪怀各项借款即当成立,若认为只有留有字据才能认可,那林雪怀所说600元已交胡蝶,则口说无凭,不能成立。
法官接着审理购车事。
胡蝶说道:
“购车用的380两银子都是由胡蝶公司支票分三次支付的,这里有支票簿为证。”
林雪怀看到那些支票,知道抵赖不得,只得狡辩道:
“不错,买车的时候是由胡蝶公司用支票付的,但没过几天我就将买车的钱全部还给了他们。”
“有凭证吗?”詹律师问道。
“这个……”
法官又开始审理贷款一事,审理结果是林雪怀欠胡蝶公司贷款若干。
此时,已近中午12时,法官周达仁宣布:
“本案尚需调查证据,俟调查确定后,再行定期审理。退庭。”
第二次庭讯至此结束。
此次庭讯,虽未能结案,但胡蝶和詹律师都较满意,由于事前的精心准备,此番庭讯,已大占上风,即使不说胜券在握,离胜诉也只不过是一步之遥了。
林雪怀和两位代理律师则颇觉懊恼,这并非律师无能,实在是证据对林雪怀极为不利,看来败诉的苦果在劫难逃
第06章斩断初恋大明星法庭示众再沐爱河小商人舞会投机
斩断初恋大明星法庭示众再沐爱河小商人舞会投机
却说在第二次庭讯中,林雪怀的处境更加艰难,他收回解约已是不可能的事,唯有逃避借款和贷款是他最后的希望。但购车、贷款之事证据确凿,想抵赖也没有办法,林雪怀已陷入深渊。
但林雪怀并没有放弃一丝一毫的机会,当法官最后审理借款事时,林雪怀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引起旁听席上观众的哄笑。
胡蝶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有大洋1385元和白银191两两项。法官问这两项借款是否属实,林雪怀矢口否认。胡蝶此时已不肯再追“穷寇”,便说道:
“被告所借之钱,均是我用劳动换来的,由于我俩是未婚夫妻原因,借与被告使用,并未立下字据。今天料到他不肯承认此事,也就不想再要了。”
林雪怀听了这番话后,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嘴上并不饶人,他面带讥笑,连说:
“真乃笑话,笑话!”
在一旁的詹律师看不过去了,他想,胡蝶此时已很够义气了,不要你还借款了,你不但不领情,反而大说“笑话”,看样子,不激你两下你不知好歹,于是便发问道:
“诚如被告所言,既不欠胡蝶公司贷款,也不欠原告个人借款,且银行被告名下所存款项皆为被告本人所原有,购买汽车亦是被告自己掏钱?”
林雪怀随口答道:
“那是自然。”
詹律师立即发问:
“那么请问,被告从事何种职业得以有如此之多的薪金收入?”
这一问,可把林雪怀问得目瞪目呆,旁听席上观众哄笑又起。林雪怀此时才知道,詹律师是设计好了笼子让他钻。正在林雪怀不知怎样答对之时,他的律师帮了他大忙,声称“薪金乃个人隐私,不得讯问”,但詹律师问讯的目的已达到。
第二次庭讯结束后,胡蝶又埋头于她的拍片事业。1931年3月15日,耗资12万、历时半年方成的《歌女红牡丹》公映于上海新光大戏院,“明星”又一次让影坛为之轰动,后在全国各大城市上映,也备受欢迎,还引来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价格买下在南洋的放映权。
《歌女红牡丹》标志着有声电影时代的到来,尽管默片时代与有声时代的交接在中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甚至真正意义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这个时期诞生的,但有声电影作为中国电影未来发展的方向,正是从此开始的。胡蝶继掀起古装片热潮、武侠神怪片热潮之后,又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位有声电影的女主角。
离第二次庭讯又是匆匆3个月过去了。3个月中,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