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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朋友送我一本书——《流浪族》,作者风子有过8年的流浪生活和5年的牢狱生涯的经历。他在书中写道:“这部小说承载着我太多的情感。从写第一个字到现在,我没当自己在写作,我是在祭奠和还债。”它让我想起了自己出狱后求职的种种遭遇,和创建“中华失足者热线”后来自各方不同的声音。我有一种想喊的感觉,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我所拥有的一切美好都变成了遥远的回忆,使我走到哪里都还要背着一个“污点”。
我知道,我的深圳梦被彻底击碎。到底是谁的错?无知让我今后的生活必须背一个沉重的“包袱”,而且不能有任何的怨言。
相信许多如我一样在外寻梦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常会遇到如我一样的诱惑,面对法律,他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因此,为了悲剧不再重演,作为一名曾经失足的青年,我要把我的故事告诉更多的人,期望他们增强法制观念,不要走到我没走通的路上去,做一个守法公民。
如果说这是我要当一名义务普法宣传员的动力所在,那么“阳光下12·4行动——普法宣传广东万里行”则是我新生的开始,也是我要把那段不光彩的过去当作一种责任终身背负的一个行动见证。因为法制宣传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实现,以及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风子因为还债而写书,我为自己的无知而呐喊。同在阳光下,真情你我他,法制宣传进万家。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2节:“12·4行动”有感
2003年10月28日 星期二 晴
自由后第215天
东莞是阳光下“12·4行动”的第二站。
自10月21日到达东莞现已有一周了。不巧的是到东莞第一天就患上了感冒,而且一天天加重,让行动进程不得不减慢,按计划在这里的宣传工作早就应全部结束,而且应该到了第4站汕尾站。
刚到东莞(莞城)我还有些模糊,尽管这是我第三次到这里。前两次是因为大学的好朋友在塘厦工作,她是我的同班女同学,我们都叫她“同桌”,由于每次去都怀有一种情意,所以转了一次又一次车也特别开心。一年多前她结婚了,因众所周知的缘故我未能参加她的婚礼,自由后接到她问候的电话,我说不出任何祝福的话,只祈愿她永远幸福。
因为感冒,呆在东莞的这些天,我想起了一直在东莞长安镇工作的妹妹阿美(大学同班同学),还有我一直认为她是最善良的女孩英子。妹妹嫁给了我曾帮他写情书的室友,她马上就要当妈妈了,自然我也会有舅舅的名分;英子嫁给了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生了个胖小子,他们一家在长安幸福地生活着。我虽记不清去长安有过多少次,但我清晰记得每次我都很快乐。
因为感冒,我想起了有次感冒,好友雄英说的一句话:“你不容易患感冒,但一旦感冒了就不容易好。”其实想想还真是:对一些情感和事,特别是自己认定的,总难以走出我的世界,无论它有怎样的结果。记得大学里,班上的男生都谈了恋爱,惟独身为班长的我没有。女同学都说我“以身作则”,我知道我是在坚守入校时的自我“约法三章”;参加工作后,办公室里的女同事一次又一次地暗示,我总是无动于衷,只因一心想有一点事业基础;自认识女友后,走在大街上再靓的女孩也不能走进我的视线,哪怕是多看一眼。由于这场变故,我们友好地分手了,可她还不时地在我脑海里出现。
住在东莞的旅馆里,我第一次体会到了这次行动的第一个目的——旅行的快乐,到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环境,一些自己未曾经历的但已成为别人的习惯的生活细节会让我产生出许许多多的感动来。有时我们在诱惑面前迷失方向,是因为生活中我们缺少感动。其实生活是可以简单的,只要不粗糙——我知道自己之所以将“阳光下12·4行动”意义定位在旅行、生存挑战、普法宣传3个层面上,是因为适当给自己心情放假,有助于忘记伤痛,开始新的生活。
东莞离深圳不远,我却很少去,包括周末到深圳以外的城市去走走,想去的也不是东莞,但因为东莞长安镇,我却对它记忆深刻——或许是城市情结的缘故。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3节:“中华失足者热线”的今天和明天
2003年11月5日 星期日 晴
自由后第223天
晚上到网吧上传资料的时候,看到一位网络公司朋友在“中华失足者热线”的留言板上留言说,网页制作简单,没有美感,他愿意无偿帮忙改版。还有一家报社编辑约稿,限我一周内交稿,否则过期即不能刊用。
我明白网络专家的意见,这的确不是什么网站,他觉得没美感,我也觉得没有分量——但现实的生活总是这样,量力而行才能日趋完美。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中华失足者热线”只能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开始迈出第一步。
我理解报社编辑的苦衷,编稿有主题要求和时间界定,加之我的网站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出现在“中国投稿者热线”网站——以为我建网站纯属是为了个人创作,那么他的要求也算情理之中的事。而之所以选择“中国投稿者热线”是因为可以与更多的文字工作者交流,让自己看到自己的轻重,才能更好地将个人心声以文字的形式呈现给大家——失足者群体,让更多的有共鸣者加入进来是阳光下的心愿。
“中华失足者热线”——中国第一个为失足者鼓与呼的公益帮教网站,如此之大的口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不自量力,我也有同感——任何新鲜事物的出现总是不被别人接受的。要想让“中华失足者热线”走进一些人的生活,它首要条件是阳光下的故事能感染一些人,只因由点到线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故而我特别珍惜内心的每一个微小变化和来自外界的每一个不同声音。如果说这是一种社会责任的驱使,我不反对,也不夸张。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4节: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2003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晴
自由后第233天
今天一位网友发来邮件说,他的儿子因打群架被关进去了,他想问我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那样他好有个准备。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我很想弄清楚的,而这些天许多报纸都有关于纠正超期羁押案件的报道。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这14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3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不能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第四章 行动:背负责任一路奔走第55节:一路奔走
2003年11月20日 星期四 小雨
自由后第248天
记得写过这样一首诗:
一朵鲜花呈现给你的/不一定是芬芳/一次用心的付出/留下的/一定是希望/爱情有时也是这样/相处是因为彼此欣赏/它没有直接目的/只是吸引/一种吸引的需求/以冲动的形式呈现/维系着心灵深处/一种情绪/在情感的氛围中/恣意生长
许多的时候我们在做一件事或要做一件事是因为心灵深处一种情绪的吸引,它没有太多的理由,仅是让自己某种情绪得到有效的释放。比如这次“12·4行动”,萌生类似念头的时候我还没获得自由,那时是想新生那一天要从韶关步行回深圳。没有什么原因,只是想看自己到底能走多远,最后因为期望出现的人没有出现,那个念头也就打消了。回深圳后,总感觉自己有什么事没做,心中一直挂念着,直到在9月1日义务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时,我才想到了“阳光下12·4行动”。
当我把这个决定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