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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血的仕途:李斯与秦帝国-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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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此路不通】
  李斯告别郑国,心情颇为沉重。留给他的时间只有十天。十天之后,郑国就要被枭首。他这个秦国的最高法官,将亲自出马,担当律师,替郑国翻案。
  早在李斯尚未成为客卿之前,他便以擅长法律而闻名,在整个秦国,没有人比他更精通大秦法律。正因为此,嬴政先是命他主审嫪毐谋反案,现在又放心地委任他为廷尉。然而,尽管李斯精通法律,但要在浩如烟海的秦国法律中,寻找出有利于郑国的条款,却也远非一件容易的事。
  史载,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由于秦国法律已经大部分失传,秦国到底曾有过多少部法律,今天已不能知晓。而公元一九七五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可以让我们依稀想见秦法当年的规模。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极为丰富,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近三十种之多。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而这些竹简的主人喜,只是一个地方低级官吏,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这些竹简,只不过是他由于工作需要而抄录下来的部分秦律内容。
  秦法的规模,也许可以再援引汉法的规模来做参考。汉法“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可谓是“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时间紧迫,李斯和蒙恬两人废寝忘食,不眠不休,硬是在七天之内,将秦法乃至历代判例均翻检了个遍。然而,让他们绝望的是,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利于郑国的条款。显然,直接从法律上来搭救郑国,已经是完全没有了可能。
  时已深夜,万籁无声,李斯推窗外望,但见屋脊阶下,有夺目白霜。寒风入室,将孤灯之焰吹拂摇荡,而李斯和蒙恬的影子,也在墙壁上怪异地移位拉长。
  蒙恬合上律书,叹道:“先生已经尽力。郑国不能得救,实乃国法如此,无可奈何。”
  李斯闭上眼睛,眉头却依然紧皱。难道我堂堂的最高司法长官,居然救不了一个死囚犯?想到这里,李斯好象忽然意识到什么,猛地一拍脑袋,有了!
  蒙恬顿时来了精神,却又见李斯马上便摇了摇头,喃喃道,太危险,太危险了。蒙恬道,“先生想到了什么?不妨说来一听。”
  李斯笑了笑,“我也是胡思乱想,还是不说为好。”蒙恬再三请,李斯道,“我姑妄言之,汝姑妄听之可以。”于是告诉蒙恬。蒙恬听完,好半晌才回过神来,叹道:“先生此计,千古未有之妙,千古未有之险。”
  【3、强人所难】
  夜越发深了,李斯和蒙恬对坐无言。虽然好不容易想出一条计策,却又委实太过冒险,用还是不用,一时之间难以痛下决心。良久,蒙恬问道:“先生将如何抉择?”
  李斯苦笑地着望着蒙恬,这是我们唯一的机会,不是吗?蒙恬劝道:“先生对郑国已是仁至义尽,可以无愧于心。为先生计,愚以为无须冒此大险。”
  李斯叹道:“小子所言,吾何尝不知。然人生进退取舍,岂可尽囿于一己之得失?吾意已决,必救郑国。”
  这将是郑国活在人世的最后一天了。明天,他就要被枭首示众。寒冷的冬日,囚衣单薄破旧,狱中其余囚犯皆已是冻得瑟瑟发抖,郑国却显得出奇平静,他的心情就如济慈在诗中所写到的那样:
  〖我很高兴这一天过得宁静,过得平安,
  在这个温馨低语的夜晚,安恬地品尝世间
  最后的时光,直到那伟大的声音
  和颜悦色地将我召唤上天。〗
  郑国一抬头,便看见了李斯和蒙恬。两人都是一脸憔悴,眼有血丝。郑国笑道,“先生是来给郑国送别的吧。”李斯回以一笑,道,“李斯此来,不为送别,实乃有事和郑兄相商。”
  郑国再笑道:“郑某将死之人,尚有何事敢劳先生下问?”
  李斯道:“李斯答应过郑兄,定会救郑兄出去。这几日,李斯遍翻法典,欲于其中找出有利于郑兄之条款,意在减轻郑兄刑罚,能将枭首改判为肉刑,或刖或劓,身体虽残,犹可活命,而关中水渠也可以在郑兄主持之下,得以续修。然而,天不遂人愿,有利于郑兄之条款未能找到,而被宗室遗漏的不利于郑兄的条款倒是颇寻出了几条。”
  郑国道:“郑某此案,本不是能救得了的。郑国命贱,固一死而已,倒是叫先生费心受累,郑国感激在心,恨无以为报。”
  李斯道:“郑兄且慢感激李斯。李斯接下来要说的话,只怕要遭到郑兄记恨的。”郑国神情迷惑,不解其意。李斯又道:“郑兄可知道,这些被宗室遗漏的不利于郑兄的条款,正是我们的机会所在。”听到这里,郑国不仅迷惑,而且迷糊了。李斯再道:“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郑兄此案的判决结果是,郑兄行枭首之刑,全家流放蜀地。而李斯一旦抛出这些新发现的不利于郑兄的条款,足以令郑兄车裂,诛灭三族。所谓兵行险着,李斯打算以量刑过轻为名,提请重审此案,要求改判此案为车裂郑兄,诛灭三族。”
  郑国骇然道,“先生不是在说笑吧?”
  李斯道:“惟有主张加重郑兄刑罚,方可令宗室同意重审此案。既然重审此案,依照秦律,便当召集杂治(即会审),由大王亲自主持。郑兄请放心,只要能召集杂治,李斯便有信心,挽回此案,救出郑兄。”
  郑国已是抱定必死之心,现在李斯忽然说可以救他活命,条件便是要拿他全家的性命来冒险,这是郑国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的。郑国无奈地看着李斯,但见李斯面容冷峻,神态坚定而自信,仿佛世间一切,无不在他操控之下。郑国悲哀地想到,他和李斯终究不是同一路人。他是一个小水利工程师,只通治水之术,而李斯则是当朝显贵,手掌治人大权。两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怎么可能相同!郑国虽然不懂政治,也知道李斯之所以救他,很大部分存有政治上的考虑。郑国并不想卷入政治这种复杂的游戏,更不愿意拿他全家的性命来陪李斯玩这场游戏。他全家的性命对李斯意味着什么?只是他攫取更高利益的工具吗?正如阿尔·帕西诺在影片《情枭的黎明》中感叹的那样:情义杀人比子弹更快(Favor is gonna kill u,faster than a bullet.Al pacino in “calito’s way”)。李斯真的是他朋友吗?李斯真的是来报恩的吗?还是只不过以朋友之名,以报恩之名,硬将他拖入这场他根本无意参与的赌博?
  李斯知道,任何人面对郑国这样的情形,都免不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绝无可能一口应承,于是道:“事到如今,郑兄必须要相信李斯。只要能召集杂治,我们就一定能够成功。”
  郑国嚷道,“怎么成功?郑国之罪,连秦王都默认了的。先生纵是才高天下,也决计推翻不来。我说什么也不会同意。我宁愿独死,至少全家还可活命。”
  李斯劝道,“郑兄好生思量。如果你能活着出去,完成关中水渠,你造福的就将是数十万家庭,上百万人丁。你将成为影响历史进程的巨人,你将遗泽后世、名垂青史。为了这些,难道还不值得冒一次险?无论如何,请给李斯一个救你的机会,也给你自己一个活下去的机会。”
  郑国只是哭,道,“先生,你就让我死了吧,我只求一死而已,不要将我的家人也牵扯进来。”
  蒙恬在一旁斥郑国道:“汝今日一死,不值鸿毛,汝之妻儿,流放蜀地,没而为奴,有如草木之卑,虽苟活又有何益?宁其如此,何不如先生所言,奋而一搏,纵然不成,也如白虹贯日,平添世间豪气!七尺男儿,当断而不敢断,奈何徒作妇人之哭!”
  李斯责备蒙恬道,“小子不得乱语。他只不过是一个承受了巨大压力的普通人,你能指望他有多坚强?”
  郑国只是哭,“先生,你也有家人的啊。求求你让我一个人死了算吧,我不想害全家陪我一起死。我不想啊。”
  蒙恬道:“郑国你可知道,冒险的不止你一人,先生为了救你,也是冒了奇险的。”的确,在这场冒险中,李斯也赌上了他的仕途。他作为新任廷尉,如果经手的第一个案子便以失败告终,他必将颜面无存,嬴政也将不再视他为法学上的权威,加以倚重,廷尉的位子怕是还没坐热,就得换人了。
  郑国还是哭,不愿松口。李斯道:“郑兄,这事怕是由不得你了,你从了也得从,不从也得从。我知道你现在恨我入骨,但不久以后,你必将活着来感谢我。”
  郑国无可奈何,只能接受李斯的安排或摆布,他双手颤抖,写下乞鞫状(为了防止或纠正错判,秦律规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审,称为“乞鞫”),交给李斯,然后面朝墙壁,再也不肯回头。
  【4、杂治之前】
  作通了郑国的思想工作,拿到了郑国的乞鞫状,郑国营救路线图只能算是迈出了第一步。而在继续我们的叙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秦国司法体系的运转情况。
  秦国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名为廷尉,其长官亦被称作廷尉,即李斯目前所担任的官职。廷尉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审理秦王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廷尉亲自审案的时候不会太多,在通常情况下,案件大都由当地地方政府自行审理判决,只有当遇到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时,这才须上报廷尉,由廷尉做出最终的审核裁决。当然,我们也不难理解,廷尉虽然是秦国名义上的最高司法机关,然而,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始终还是掌握在秦王嬴政手中。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比如嫪毐谋反一案,嬴政便是跳过廷尉这一级机构,直接指派时任客卿的李斯主审,并自始至终亲自监控。
  在秦国,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案子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官纠,即由国家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者提起控告诉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类叫做民告,即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具体到郑国的案子,则是由咸阳地方政府提起公诉。而秦国的传统,地方政府不另设专门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而为一,地方行政长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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