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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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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层制度:“政治任命”
  职位越高,其任命程序受常规制肘也就越少,这是所有官僚体系的一个共通原则。如所周知,“政治任命”为最高长官提供了让自己的朋友或那些与自己观点相同者出掌权要的机会,弘历明确表示,各省督抚和京城部院堂官的职位太为重要,不能通过常规处理。他也拒绝将省布政使和按察使归入大计考核的建议,因为他知道,要对这种敏感职守上的错误予以惩罚就不能等待三年一次的常规考绩。虽然各省督抚和京城部院堂官免于三年大计,但他们仍有责任向皇上“自陈”。弘历对这种冗长而充满陈词滥调的文字根本就已厌倦了。便在1752年取消了官员“自陈”的要求。他宣布,他将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亲自奖励或处罚这一级的官员;卿贰职赞机务,督扼任寄封疆,朕量才筒擢,日复于怀。其有不副委任,或克称简畀者,率已随时黜陟,断无远待三年之理。 ①然而,将这样繁重的职责揽到自己身上仍不足以确保对高☆★☆★☆★☆★①这与其父亲的坚持常规形成对照;在其在位后期雍正恢复了自1685年中止的京查制度,并把间隔从六年减为三年。“自陈”的要求不变。
  ☆★☆★☆★☆★
  官的考绩,六年以后,弘历似乎又在回归常规。虽然“自陈”只会制造一堆没有实际价值的文牍,但没有任何别的考绩手段能使得高级官僚们自律。现在,史部在京察时必须为京城三品以上官员和各省督抚们各准备一份登记单,并附上每人的最近履历,以供皇帝审阅。但是,弘历并未丝毫放松对政治任命的控制,他只是在警告获得任命的官员:他不会让他们的仕途变成舒适写意的陈规滥俗,使之在无所事事中陷人常规化:(朕对)其人贤否优劣,呈已均在洞鉴,然其间亦不乏旅进旅退,苟图持禄恋栈之人。若以平时既无大过,足干吏议,又不按例甄核,任其迥朔日久,必致职业不扬,甚非澄叙官联之道。
  对政治任命的挑选和考评既是一种正式的制度,也是具体的政治实践,其运作要服从一套不同于常规的原则。虽然吏部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其中,但君主的专制权力打断其日常运作的任何环节。官员的职越位高,他的任命和监督就越不受常规程序的制约,直接受到君主个人权力的影响也就越大。虽然这在人们意料之中,我们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这种个人专制的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礼仪行为
  君主对“政治任命官员”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与他们的个人关系。这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它由君主所规定,而为官僚们所认可。在官方文献中,随处可以看到君主通常会反复地将他们称之为“心腹手足”。官僚的认可使这种在依赖一方与控制一方之间的对话完成了循环。这一认可在一个官员觐见皇上并接受任命之后的仪式中及时地表现出来,这就是新获任命的官员呈上的“谢恩表”。
  在令人看来,谢恩表似乎是一种极为卑屈的文字,表达了一种极端的个人依附。应该成为士大夫性格表征的“高贵气节”在这里已是荡然无存。如果还看得到个人“才具”的话,也只是蛛丝马迹而已。这是一种体现“东方专制”的文字,是一种文字形式的叩头长跪。以下是1769年的一份谢恩表,颇值得予以全文征引:湖广总督臣吴达善跪奏为恭谢天恩事。窃臣质本凡庸,至愚极陋。仰蒙
  皇上隆恩,生成教养,叠畀封疆,愧消埃之莫报,惟舛谬之日增。乃何格外惑宥,恩命特颁湖广总督,且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赴
  嗣叩觐
  天颜,跪聆
  圣训,感铭肺腑,更沐
  赏赐,稠叠
  恩施逾分,
  宠荣已极。虽犬马尚如报主,臣具有人心,敢不殚竭丹诚,以图报效。惟有实心实力,恪遵训诲,整饬地方,无欺无隐,以冀仰报高厚殊恩于万一。所有微臣感激下悃理合恭摺,叩谢天恩,伏祈皇上
  睿鉴,谨奏
  (朱批:“览。”)
  所有的谢恩表都重复着这种只有些微不同的语言,仅仅把它看作一种礼仪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一个基本政治事实的象征形式。它不断地被重复,使之像其他的仪式一样变得更重要而不是相反。正是这种有关赏赐和表达感激的仪式维持着君主与高级官僚之间的关系。
  即使在日常的公务中,表达依附关系的象征符号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就连平常的公文也以礼仪的形式包装起来。例如,在回答君主旨谕的奏章里,君主的话必须全文照录。这不仅仅是一种良好的官僚实践,以便使文书往返时有一条清楚的备查线索。作为一种礼仪,奏报人所录的君主的文字经常大大地多于他本人谦卑的应答。另一种通常的文字叩头形式,是奏报人谦卑地照录君主在他被退回来的奏章字里行间所写的训斥性的朱批。
  文书中的这种礼仪强化了官员与君主间通过政治任命而建立起来的个人纽带。如同我们刚刚在谢恩表中所看到的那样,强化的动力则是互惠。那种礼仪性的羞辱不是一种贬抑的标记,而是特殊身份的象征:用儒家的语言来说,官员们并非君主的工具。君主可以训斥他们,嘲弄他们或处罚他们,如同一个严厉的父亲对待他犯错的儿子。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卑猥,因为他们是有“人心”的,有能力像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机器或蠢笨的动物。他们不像那些低级胥吏,既不是规章的傀儡也不是为日常程序所牵动的机械。
  君主要实现对官僚更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超越常规程序。
  觐见制度,机要考评系统,以及把高级官员同常规制度部分地分离开来都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在弘历的官僚系统中,他所面对的官员级别越高,常规因素所起的作用就越弱。在这一制度的硬端(即由行省长官和各部院首脑组成的那个“俱乐部”),对话的规则是高度个人化的。在日常公文和谢恩表之类的礼仪性文书中,这种个人关系都一再得到重申。玩忽职守被看作是对君主本人的冒犯,君主因此而出现对臣下的信任裂痕则是由于臣下的忘恩负义。结果,行省和京城的高级官员是根据两套规则行事;在形式上,他们仍然受到行政处分则例的制约,君主可以据此将他们交吏部议处。然而,除此之外,他们又受到了君主的直接注意——他可以通过用繁琐礼仪包装起来的个人关系来激励他们,责备他们和恐吓他们。
  个人关系同时在礼仪和事件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某些事件——特别是我先前界定过的“政治罪”——是最有效的媒介物,使得那把中国官僚君主制的最上层捆绑在一起的个人纪律得以滋生成长。这是那种弘历可以利用的机会,以防止他的高级官员们偏离他个人的控制而滑入常规节奏和裙带关系。
  叫魂危机中帝王控制的运作
  叫魂危机为对个人的纪律整肃提供了特别合适的机会,因为它是一个建立在如此荒谬的基础之上的案件。君主的愤怒可以发泄在行省官员身上,因为他们未能抓获妖党首犯。然而,这样的失职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样的妖首并不存在。叫魂案件虽如此荒谬,但弘历在当时却对此并无察觉。不过,说弘历“利用”了政治罪并不见得比说政治罪“利用”了他更接近真实。
  政治罪为君主的某种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大背景,而这种行为的塑造则应归之于官僚君主制的一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点。弘历将各省官员们在缉捕妖首问题上的失职归咎于他们的怠情、迟疑、对无能属下的姑息,也归咎于江南的腐败以及官员个人的忘恿负义。这些问题正是君主常年关注的焦点。我们已经看到,弘历要在常规环境里对付这些问题有多么困难。像叫魂案这样一桩政治罪所造成的最大冲击,就在于它动摇了官僚们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常规行为方式,从而为弘历创造一个环境,使他得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官僚们直接摊牌。
  严饬属下
  我们已经看到,弘历对督抚们整饬属下时的失职有多么失望。在君主看来,狡猾的地方官对纵容和轻信的督抚们隐匿下情是一种典型的官场陋习。弘历相信,他的督抚们既怠情又易受骗。河南巡抚阿思哈试图让其主子相信,术士们有隐身秘术故得以逃脱,弘历在朱批中嘲笑说:“浊存此心,无怪属员缉孥不力,其欺汝无用废物矣!”弘历认为,向上封锁消息是州县官员逃避责任的典型做法,春天的剪辫恐慌迟迟未得上奏便证明了这一点。在羞辱了高晋和彰宝对今春剪辫事件的失于奏报之后,弘历又斥责了他们对地方官员督饬不严。长州、元和、吴县的知县报告说他们县没有剪辫事件,这是“极为荒谬和不实”的。
  弘历命令高晋查清三县剪辫案的数目,然后参劾这三县的知县。但过不多久,他又改变了想法。彰宝应该参劾这些知县,但要让他们先缉拿案犯。弘历所担心的是,不然他们就会在极度惊恐之下隐匿一切。虽然地方官肯定有隐瞒情事,督抚也有包庇地方官的情形,彰宝在此时应暂缓参劾下属。弘历朱批道:“如此,则谁肯报公耶?此时但督其察挈,获正犯后查挚……不解事矣,恐不能获正犯矣。”不过弘历已经把话点明了,各省对地方官的督饬必须加强。
  重申官场规范
  对地方官来说,没有什么比辖区的边界对他是更为确切的保护了。他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一切负有全责,这也意味着辖区外的任何事情当然都是别人的问题了。但是,这样的常规与行省官僚职责的非常规方面形成了冲突:他的主子的公务是不分畛域的,当发生的事件危及王朝的安全时,作为其主子的个人臣仆,他也不能以辖区界限为由来逃避责任。弘历没有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来强调这一点。妖术大师玉石据说躲在安徽宿州。
  江苏巡抚彰宝抱歉地奏道,因为宿州不在江苏,超出其管辖范围,因此他对越出省境的缉捕颇觉踌躇。弘历指斥说,即使在追缉普通罪犯时,官员们亦不妨越境会协邻省缉拿。若此等匪魁潜匿他境,“岂可尚存畛域之见,视同膜外”,以省界为借口而逃避责任呢?督抚受封疆重寄,当以“国家公事”为重。若顾虑越境“或伤同官和气”,“皆非公忠任事之道”。若所有官员,“相率如此,则各省将扦格不通,尚成何政体乎?”
  在发生政治罪的情况下,官僚们发现职务的界定并不比辖区的边界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当浙江巡抚冯钤报告说他让省臬司去调查妖术嫌犯时,在寻常情况下这本是很合理的做法,弘历却呵斥他推诿卸责:“此何等事,而汝按例交臬司?汝不当每日亲市详讯乎?外省习气实在可恶!”
  强化个人关系
  除了极为严重的渎职要受到刑事处分外,君主有两套缰绳来控制他的督抚们。其一是常规的行政则例,君主可以将官员交由吏部赏罚。另一套则是行使非常规的专制权力。使用这种权力所导致的制裁,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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