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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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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yin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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