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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这种变动的直接结果多半与后来的那些更加持久的结果相反。
相反地,如果人们过度疲累,而工作时间的缩短又不能使他们立即振作起来,则工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条件的改善,从而效率的提高与工资的增加,就不能立即显现出来。
此外,工时缩短后几年之内的生产和工资的统计,所反映的很可能是国家的景气。特别是该业景气的变动,以及生产方法与货币购买力的变动。分出工时缩短的影响,像分出咆哮的海浪上掷一石子所产生的影响,也许是同样困难的。
因此,我们必须要明辩两个问题:是否某种原因有产生某种结果的趋势,和是否该原因必然产生该结果。开开水库的闸口有使水位下降的趋势;但是,如果同时有较大的流量在另一端流入水库,则与开开闸口相随的是水位的上涨。同样,虽然工作时间的缩短,有使那些未曾充分开工而又无法实行双班制的行业减产的趋势,但是,它很可能伴随着由于财富和知识的普遍增进而来的生产增加。不过,在这种场合,不管而且也不是由于工时的缩短,工资会有所增加。
第七节 职工会的最初目的是在于提高工资,同时也在于使工人具有独立性,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程度。这种尝试的成功证明他们的主要武器——共同章程——的重要性。但是严格执行该章程的条款往往造成虚假的劳动标准化并挫伤积极性和驱除资本,以及其他方面损害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
在现代英国,差不多所有我们所讨论的这种运动都是由工会指导的。对工会的目的和结果给予充分的商榷,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因为它必须建立在一般结社、工业变动与对外贸易的研究上面。但是关于工会政策同生活程度,工作和工资最有关的那一部分,在这里还必须加以说明。
职业上的变动不居,使一代某群工人的工资和工业政策对下一代该群工人的效率和生产所得的能力的影响,不论好坏,都模糊不清。年青一代的培养费用的来源——家庭收入,现在很少来自一业。子从父业者,较不多见。强而有为者(任何职业的报酬有助于其性格的形成)多半到别处谋求较高的待遇,而弱而放荡者多半降于其下。因此,用经验证明任何职工会为提高会员的工资而作的努力,在提高借助于高工资而培养的这一代的生活程度和工作水平方面是否卓著成效这一问题,变得愈来愈加困难。但是某些显著的事实仍然十分突出。
英国职工会的目的原在提高工资率和工人的生活程度。
最初给它们以巨大刺激的是这一事实,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准许雇主结社以规定工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严禁工人结社,违者受罚。这种法律不仅使工资有所下降,而且使工人的意志力受到压抑。他的视线是如此有限,以致他完全纠缠在周围的琐事上,而对国家大事毫不关注,因此,除了和自己及其家庭与邻人直接有关的事情以外,他很少考虑任何世事。与其他同业工人结社的自由,势必扩大他的视线,使他思索较大的一些问题,它会提高他的社会责任感,虽然这种责任也许染有大量阶级利己的色彩。因此,早期为实现这一原则而进行的斗争,即凡雇主在自由结社中所能做的事,工人同样也可以做,既是为提高工资而进行的斗争,其实又是为取得与真正自尊和广大社会利益相符的生活条件而作的一种努力。
在这方面,曾取得了彻底的胜利。职工会组织曾使熟练的技工,甚至和许多种不熟练的工人有可能用大国外交中所常见的那种严肃、克制、庄重和先见来同他们的雇主进行谈判。它曾使他们一般地认识到:单纯进攻的政策是一种愚蠢的政策,军事手段的运用主要是为保持有利的和平。
在英国的许多工业里,工资调整委员会顺利无阻地进行着自己的工作,因为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来避免在小事上浪费精力。如果一个工人认为雇主或工头对自己的工作或报酬的规定不公,而发生异议,即雇主首先要求职工会的书记仲裁,他的决定一般为雇主所接受,当然也必须为工人所认可。如果这种具体纠纷牵涉到调节委员会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原则问题,则此事可以提交雇主联合会和职工会的书记开会讨论。如果他们达不成协议,则可以交给工资调节委员会处理,最后如果争论的利害关系至大,双方互不让步,则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罢工或雇主的停工而由双方的力量来解决。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有组织的职工会在处理这种冲突中几代以来都起着模范作用,而这种冲突在方法上和一世纪以前的劳资冲突一般地有所不同,正如现代文明民族之间光明正大的战争和野蛮民族之间凶恶的游击战争有所区别一样。在国际劳工会议上,英国代表的那种克制、谦虚和目的的坚定,是其他国家的代表所不及的。
但是职工会服务的这种光明磊落,给自己提出了相应的义务。所谓位高者从不轻率。它们不得不对那些夸大它们能用特殊伎俩(特别是当这种伎俩含有反社会的因素时)来提高工资的人存有戒心。的确,不受指责的运动是极其罕见的。
差不多在各种伟大的事业中,总潜伏着一些破坏作用。不过这种弊害不应加以曲解,而应慎重检验,以收息事宁人之效。
第八节 续前。
职工会借以取得它们按平等条件和雇主谈判的权力的主要手段是关于对某工种一小时工作或对某种计件工所应付的标准工资的“共同章程”。习惯和法庭对工资的那种相当无效的规定,虽然阻止了工人的闹事,但也保护他使不受极端的压迫。但当竞争成为自由竞争的时候,无组织的工人在同雇主议价时却处于不利地位。因为甚至在亚当·斯密那个时代,雇主们一般都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定,雇用劳工不得争相抬价。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单独一个厂往往能雇用几千工人的时候,它本身就变成一种紧密而巨大的议价力量,而为小职工会所不及。
的确,雇主们在不争相抬价方面的协定和谅解并不是普遍的,而且也往往得到破坏或回避。的确,如追加工人的劳动纯产品大大超过他们所得的工资,则贪婪的雇主不顾同业的愤慨,用较高的工资把工人吸引到自己方面来。的确,在先进的工业地区,这种竞争足以保证大量工人的工资不能长期大大停留在他们纯产品的等价之下。有必要在这里重提这一事实,即一个具有正常效率的工人的工资所接近的那种纯产品,是一个具有正常效率的工人的纯产品:因为有些主张厉行章程的人曾确实认为,竞争有使有效率的工人的工资和无效率的工人(他的效率如此不高,以致雇主刚能雇用他)的纯产品相等的趋势。
但事实上竞争并不起这样的作用。它并没有使相同职业中的周工资相等的趋势。它有使周工资和工人们的效率相适应的趋势。如果甲将从事的工作为乙的两倍,则是否增雇工人尚犹疑不定的那个雇主以四先令雇用甲和各从两先令雇用两个乙是同样有利的交易。决定工资的因素可以从从四先令雇用甲和以二先令雇用乙的那一边际场合同样清楚地看出来。
第九节 续前。
一般说来,职工会通过运用那种使工作和工资趋向真正标准化的章程,特别是当伴以尽量发展国家资源,从而增进国民收入的增长的真诚努力时,而既对自己有利,又对国家有利。工资的任何上涨,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它们用这些合理方法所能获得的就业,多半对社会福利有益,它多半不会挫伤企业心,不会使那些大政治家的步调失调,也不会使资本大量外流。
而运用趋向于错误标准化的章程时,情况却有所不同。它有使雇主对较无效率的工人和对较有效率的工人支付同等工资的趋势;或它阻止任何人担任他所能胜任的工作,理由是这种工作在技术上不属于他的范围之内。这样来运用章程显然是反社会的。采取这种行动的确比表面上看来也许有更坚强的理由,但是这些理由的重要性往往由于职工会人员对他们所负责的组织上的技术完善的热忱而有所夸大,因此,那是这样一些理由,外界批评虽不表同情,对它们却也许有用。
我们可以首先讨论一个现在意见分歧比较小的突出事例。
在职工会还不懂得充分自尊的时代,错误标准化的形式屡见不鲜。对使用先进生产方法和机器曾多方刁难;并且企图对一种工作按久已过时的方法完成时所用劳动的等价来规定它的标准工资。这又有维持有关工业特定部门中的工资的趋势;但这只有通过大大缩减生产的政策才能办到,这种政策如普遍成功,就会大大降低国民收入,并减少全国按适当工资的一般就业量。杰出的职工会活动家由于禁止使用这种反社会的措施而对国家的贡献,是永远不会被人遗忘的。虽然某一开明工会部分地脱离它的高尚原则,引起了1897年工程业中的大纠纷,但是这种错误很快地得到克服,至少在其主要方面是如此。
此外,与错误标准化有关的,至今仍为许多职工会采用的一种办法是,坚持使一个不复能从事一整标准劳动日工作的年长工人取得全部标准工资。这种做法使该业的劳动供销稍受限制;而似乎对实行它的那些人有利。但是它不能长期限制人数:它对职工会福利基金的压力往往很大,因此,即使从纯粹自私的观点来看,这种做法一般也是鼠目寸光的。它大大降低国民收入,并使年长的工人在无聊的闲散和不适于自己的那种艰苦劳动的勉强挣扎中任选其一,它是苛刻的,反社会的。
让我们来考察一个更加可疑的事例。划定各群工人职能的界限是实行章程所必要的。每个城市技工应力求精通某部门的工作,自然对工业的进步有利。但是一个好的原则往往被实行得过火,而产生弊端,如果一个工人不准做他所从事的对他来说是相当容易的某一部分工作,借口是这种工作在技术上属于另一个部门。这种禁止在生产大批同类商品的厂中为害较小。因为在这些厂中有可能把生产任务安排得对许多不同工种的每种工人大致雇用一个整数,所谓整数是指其中没有在别处谋部分生计的各种工人。但是这种禁止对小雇主,特别是对那些居于在一二代内能导致有助于国家领导地位的那些伟大成就的阶梯的最低级的人的压力很大。即使在大厂中,这种禁止也增加了这样的机会,即当时很难为自己找到工作的人,将被送往别处谋职;从而,在短时期内扩大了失业队伍。这样看来,划定界限,如适可而止,对社会是一件好事,如为它所提供的技术上的小心利益而走向极端,就变成了坏事。
第十节 与货币购买力特别是商业信用的变动相联系的困难。
其次我们可以考察一个更加微妙而困难的问题。那就是共同章程似乎失灵的问题。其所以失灵,并不是由于对它的运用粗暴,而是由于它所解决的任务要求它比现在或比所能拟定的在技术上要更加完善。问题的焦点在于标准工资是用货币来计算的。因为货币的实际价值前十年与后十年有所不同,并且年年都有急剧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