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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天不在下雨”的意义解释为“‘天在下雨’这个句子是伪的”。
可是这种看法却有两种困难。第一是这种看法使得我们很难看出我们所
说的“伪”是什么意义;第二是这种看法使得我们几乎不可能理解一个包含
“不”字的句子怎样能够通过观察才被认为是真的。在我为了回答你的问题
而向窗外看的时候,我不仅是没有观察到天在下雨,因为我不向窗外看也可
以作到这一点;在某种意义上讲我观察到天不在下雨,但是这种意义到底是
什么,我们却不清楚。
我怎样知道我说“天不在下雨”时所断言的那种事实呢?我可能说“我
看见天空一片蔚蓝,而我知道在蔚蓝色的天空下不会下雨。”但是我是怎样
才知道这一点的?因为我常常同时观察到我可以用“天空是蔚蓝色的”和“天
不在下雨”这两个句子来断言的事实。因此我不能以这种方式说明我是怎样
知道否定的事实的。
如果当真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存在着与包含“不”
字的真的句子相对而言的否定事实呢?让我们把问题述说如下:设想有一个
人知道每件不用“不”字或与它意思等同的字就可以把它叙述出来的事物;
这样一个人会还是不会知道自然界的全部运行过程?他可能会知道一朵金凤
花是黄的,但是他也许不会知道它不是蓝的。我们可以说知识的目的在于描
述世界,并且使一个知觉判断为真(或为伪)的条件一般是某种即使世界上
不存在判断也仍然会是一件事实的事物。我们可以把金凤花的黄看作是一件
这样的事实,并且必须把它写进对于世界所作的完全的描述中去。但是如果
没有判断存在,金凤花的非蓝是不是存在呢?在对金凤花作出的完全描述
中,我们是不是必须把它所不是的所有颜色都写进去呢?
让我们看一看知觉把我们引向最接近于一个非常简单的否定判断的一个
实例。假如你把糖当作了盐;你很可能一尝就会喊出“这不是盐”。在这个
实例上存在着观念和感觉的冲突:你有关于盐味的观念和糖味引起的感觉,
以及由于两者非常不同而产生的一种惊讶之感。只有在相关的肯定判断早已
形成或想到的情况下,知觉才能引起否定的判断。当你寻找某件失掉的东西
时,你说“没有,那里没有”;一阵闪电过后,你可能说“我还没有听到雷
声”。如果你看到一条两边长满桦树的大道旁有一棵榆树,你可能说“这不
是一棵桦树”。如果某人说整个天空都是蔚蓝色,而你却看到天边有一块云
彩,你可能说“那不是蔚蓝色”。所有这些都是从知觉相当直接地得出的非
常明显的否定判断。如果我看到一朵金凤花是黄的,我说它不是蓝的也不是
红的似乎并不能增加我的知识。那么就客观事实来讲,否定的判断所表示的
又是什么意思呢?①
在所有自发性的否定知觉判断中,把我们引向判断的经验,就它的基本
核心来说,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先有一种属于某一感觉类别的感觉意象或观
念,后有一种属于同一类别但却又和一种观念所表示的那种感觉不相同的感
觉。我想看到蓝的,而我看到的却是红的;我准备尝到的是盐,而我尝到的
却是糖。这里一切都是肯定的东西:蓝的观念,红的感觉,感到不同的经验。
我所说的“不同”的意思并不仅是逻辑上的不相等同,例如一种颜色和一种
味觉之间所存在的那种不相等同;我的意思是指在两种颜色之间所感到的那
种不同。这种不同是一种程度上的不同。我们可以经过一系列的中间颜色的
浓淡从蓝过渡到红;其中每一种颜色的浓淡在主观上都不能和下一种区别开
来。我们可以说介乎两种颜色的浓淡之间存在着一种“很大的”不同,这种
不同如果用到一种颜色和一种味觉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两种颜色的浓淡具
有某种不能并存的性质:如果我在某一方向看见了蓝的,我就不会在那个方
向同时看到红的。其它种类的感觉具有类似的不能并存的性质;不管怎样,
这种说法在触觉上是对的:我如果感到身体某一部分被抓得发痒,我就不会
同时感到这一部分被拳打中。
① 下面我将证明无须假定否定事实的存在就可以确定否定判断的真实性。我只是想构成一种得到这种结果
的理论;我并不是说没有能够得到同样满意结果的另外的理论。
如果我由于知觉的结果而说“这不是蓝的”,我所说的话可能被解释为
“这是一种不同于蓝的颜色”,这里“不同”是那种可以叫作“不相似”的
肯定的关系,而不是抽象的不相等同。不管怎样,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使我的
判断为真的那件事实。我们必须把一个判断所表达的内容与它所叙述的内容
区别开来,后者也就是使它为真和为伪的条件。所以如果我符合真实他说出
“这不是蓝的”,那么在主观方面首先想到的是“这是蓝的”,随后就把它
抛掉,而在客观方面则有某种不同于蓝的颜色出现。这样,只就颜色判断来
说,我们就可以不再需要用否定的事实作为使否定判断为真的条件了。但是
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困难,而且是一个很严重的困难。上面提出的这个理论
只能靠不同颜色的不能并存的性质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要靠如果我在某个方
向看见红的我就不能在同一方向看见蓝的这件事实才能成立。这就重新把
“不”字引了进来,而这个字正是我们想避开不用的。如果我们在某个方向
同时看见蓝的和红的,那么“这是红的”就不能成为“这不是蓝的”的理由。
人们感到在某个方向不可能同时看见两种颜色象是一种逻辑上的不可能,而
不象是一种来自经验的归纳;但这只是那些初看似乎可能成立的许多不同的
假设之一。假如从我的眼睛看过去的某个方向有一个红色的光源,直接在它
后面又有一个蓝色的光源;这样我就会有某种颜色感觉,这种颜色感觉可能
不是非红即蓝,而是属于某种单独的颜色浓谈。看来这些各种不同的颜色浓
淡是颜色在生理上唯一可能产生的感觉。并且这方面没有什么可以和听到音
乐中的和音相比的东西。
让我们研究一下认为红与蓝的不能并存是逻辑性质的那种假设,看一看
这是否有助于我们从客观世界中把“不”这个字排除出去。我们现在假定这
样说是一个重言式:“如果于一个已知时刻在一个已知方向有红色在视野中
出现,那么同时在同一方向就不会有蓝色出现”。我们可以把这个假定说得
更简单一些,尽管精确性要差一些:“对于一个已知的”这个“来说,‘这
是红的’和‘这是蓝的’在逻辑上同时为真是不可能的”。但是不管这个假
定是真是伪,它对于我们并没有什么帮助。象莱布尼兹在证明上帝可能时所
指出的那样,两个肯定的谓语在逻辑上是不能具有不能并存的性质的。所以
我们的假定要求我们把“红”或“蓝”或者两者都看成具有复合结构的东西,
至少其中一个在定义中要包含一个“不”字。因为如果已知P 和Q 两个复合
谓语,那么它们只有在其中一个包含一个组成部分A 而另一个包含一个组成
部分非A 的条件下才能在逻辑上具有不能并存的性质。就这种意义来说,“健
康的”和“有病的”是不能并存的,“活的”和“死的”也是不能并存的。
但是除了最终是从p 和非p 两个命题的不能并存推导出来的那种不能并存的
性质以外,从来不可能有逻辑上的不能并存的性质。所以如果我们假定红和
蓝在逻辑上不能并存,我们就不能从客观世界中把“不”字排除出去。
让我们更仔细地研究一下那种把红与蓝的不能并存的性质看作是有着生
理学根源的看法。这就是说,我们要假定某一种刺激引起一种红的感觉,而
另一种刺激则引起一种蓝的感觉。依我看来这是最好的一种理论,但是这样
我们就必须说明两种刺激的不能并存的性质。作为物理学的问题来看,我们
可以把这种不能并存的性质看作是由于每一个光量子具有一定的能量这伴事
实,以及把能与频率连系起来的量子定律而产生的。这里的困难在于只说出
某个已知光量子具有若干能量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说它同时并不具有某种
共它能量。人们总是把这一点当作一件明显到连说都不用说的一件事。在古
典物理学中与此相似的原理可能具有一种逻辑上的根据,但是在量子物理学
中这种不能并存的性质却似乎是综合性质的。
让我们在排除否定的事实上重新作一次开始。如果我们知道了“这是红
的”这样的单独的直陈语气的句子,我们对它可能采取两种态度:相信和不
相信。就它们是有机体的真实状态来说,这两种态度都是“肯定的”,描述
这些真实状态是不需要“不”这个字的。这两种态度每一种都能够为“真”,
但是一次不相信的“真”和一次相信的“真”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在前面一
章里曾经研究过一个知觉的信念所表示的是什么意思:如果“这是红的”是
由某种红色的东西引起的,那么它便是“真”的。那时我们并没确定使得与
它相对应的不相信为“真”的条件。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对于“这是红的”所抱的不相信是一个知觉判断——这就是我们正
在研究的那种情况——那么“这”就必定是一种颜色。只有在逻辑或哲学的
范围内我们才会去不相信气味或声音具有红的性质,这种不相信属于一个比
在关于我们目前的问题上所要讨论的那种不相信较后的阶段。所以我将假定
如果我们作为一个知觉判断不相信“这是红的”,那么我们就总是在知觉到
它是某种另外的颜色。所以如果对于“这是红的”所抱的不相信是由于某种
对于红色具有我们前面讨论过的那种肯定的不相似的关系的东西所引起的
话,我们就可以说这种不相信是“真”的。(这是一个充分的而不是必要的
条件。)
现在我们必须解释一下矛盾律。我们一定不要说“‘这是红的’和‘这
不是红的’不能都真”,因为我们的目的是把“不”字排除出去。我们一定
要说“对于‘相信这是红的和不相信这是红的,这句话所抱的不相信永远是
真的”。似乎这样做我们就能把“不”和“伪”换成“不相信”和“不相信
的真实性”。然后我们通过定义又重新引进“不”和“伪”来:我们把“这
不是蓝的”这些字定义为表达对于“这是蓝的”这些字所表达的内容的不相
信。这样做我们就可以避免必须把“不”字当作事实中一个不能下定义的组
成部分。
上面的理论可以概述如下:作为逻辑问题来看,如果我们知道了任何包
含“不”字的命题,那么在不通过推理而得出的命题当中一定有着某些具有
“非“p”或“p 蕴涵非q”形式的命题。看来一个“这不是红的”的判断可
以是一个知觉判断,只要“这”是红以外的一种颜色。这个判断可以被解释
为对于“这是红的”所抱的不相信,这里不相信和相信同样具有肯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