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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资金使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
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50%,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性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可免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登记单位。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种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资供销业”核准。
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限制发展的特种行业和项目,控制行业和项目,专营专卖项目,须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登记。
2。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10万元;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5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10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但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4。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
5。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申请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内资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3。企业章程;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发起协议、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决议:6。场地使用证明;7。依照规定需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开业注册书;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企业章程、合营合同;4。场地使用证明;5。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用证明文件、董事和正、副经理身份证明;6。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7。名称使用证明;8。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交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设立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为: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筹建金融机构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1。筹建申请报告;2。筹建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提交的金融机构筹建申请在3 个月内予以答复;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一般要求在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完成后,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开业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1。开业申请报告;2。有效的验资证明和有关资本金或者运转资金及投资者情况的证明材料。
3。资产负债表;
4。会计报表: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有关人员情况材料;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7。机构章程;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 5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4。具有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7。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8。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 万、200 万和100 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