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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个五年计划研究报告-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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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战略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都需要加强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1952年底,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和集中权力于中央,中央政府开始对政府经济机构进行调整。从1953年起,撤销了大区一级政府机枸,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改为由中央直接领导省市级政府。与此同时,中央机构得到加强,一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内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政务院并行受中央政府领导;二是增设了以下几个经济管理部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粮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贸易部分设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根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国务院在原政务院个工作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到64个,其中增设的经济管理部门有:国务院第三办公室(负责重工业)、国务院第四办公室(负责轻工业)、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负责财贸)、国务院第六办公室(负责交通)、国务院第七办公室(负责农林水利)、国务院第八办公室(负责对私改造)、国家建设委员会、地方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

1954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分工越来越细,国务院又陆续增设了一批经济管理部门,到1956年,共增设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委员会、电机制造部、森林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农垦部、水产部、物资供应总局、城市建设总局,重工业部分设为冶金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则分设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从1955年开始,中共中央针对当时存在的机构庞大、人员逍多、文牍主义、官僚主义等不合理现象,对中央机构和人员进行了精简。1956年5月,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来负责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国家计委的职能则集中于编制中长期计划。

在国家投资管理方面,则成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

在工业方面,加强了条条领导,各工业部的职能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接管理中央所属企业,一般实行部-局-+企业三级管理体系(特大企业一般实行部·叫-企业两级管理体系);二是间接管理(业务指导)地方国营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

以第一机械工业部为例:1952年9月正式成立。当时直属企业为114家。成立时的机构设置如下:办公厅;工具机器制造工业局;重型与矿山机器制造工业局;动力机器制造工业局;一般机器制造工业局;电器工业局;汽车与拖拉机制造工业局;船舶工业局;机车车辆制造工业局;基本建设工业局;供应局;销售局;设计总局。1953年又成立:计划局、技术局、基本建设局、生产局、会计局、教育局。

1954年,中央为了加强对地方工业的统一领导,在国务院内成立了地方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的职责为:在商业和外贸方面,将中央贸易部分解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

又将原中央贸易部的粮食公司与中央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成立粮食部。

粮食部是一个典型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购销的管理,1955年又成立农产品采购部,1956年成立水产部、城市服务部。在1956年以前,为了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加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政府内还设立了许多这方面的领导机构。由于政府对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和私营经济缺乏基本的准确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因此,国家对它们的计划管理,则是采取以估计数字为基础的间接计划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成立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各办公室以及地方政府专管社会主义改造的机构。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经济权限的划分

如何适当划分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对于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是一个重要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建国以后,由于革命战争尚未结束,政府开支浩大,另外,国民经济长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及战争的破坏,一时难以恢复,因此政府财政收入有限。而同时,由于过去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各地解放时间不一,在财政经济管理方面她方也有较大的权限,结果出现军费由中央出,而税收由地方收的收支不正常情况。

3月以前,中央政府不得不靠发行货币来弥补巨额财政赤字。此外,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市场供求关系紧张,国家也必须将有限的经济力量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以便达到控制市场,有步骤地、分别轻重缓急地安排各种支出。

正是由于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决定统一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

这次统一财经工作,主要是在财政、金融、国营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将过去一些地方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政府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必要性。统一财经的主要内容为:(1)在财政收支方面,实行统收统支,将财权集中于中央。(2)在商业贸易方面,规定各地国营贸易机关及企业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调动,均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指挥,非经中央贸易部批准,各地贸易机构和公司不得改变中央贸易部规定的业务计划;设立贸易金库制度;一切部队、机关、政治团体,不得经商。(3)在工业方面,将国家所有企业,按重要程度及规模大小,分三种办法管理,一是归中央所有并由中央直接管理;二是归中央所有,委托地方管理;三是划归地方所有并管理。划分的结果,地方所有的国营企业多是一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小型企业。(4)在金融方面,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调度总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除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其他国家专业银行的存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统一财经对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控制市场、稳定物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使国民经济迅速走上正常运行。但是,由于权力集中到中央,使得经济工作的灵活性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都受到束缚。针对这种情况,1951年5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及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等文件,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权限。【贺氏藏书·刘大海精校】

上述文件规定,在继续保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的原则下,把一部分适宜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职权交给地方政府。其中包括:把一部分国营工业企业,一部分财经业务划归地方管理;地方的工业、财政、贸易、交通等经济事业,除保证政策、方针、重要计划和重要制度全国统一以外,经营管理工作和政治工作,都由地方负责;对地方工业,要采取积极发展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办工业的积极性。

与此相适应,在财政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大区和省市之间分级管理体制,除已经规定的地方税外,货物税、工商税等一部分税种和烟酒专卖利润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留成的制度,依率计征的农业税超过部分也实行分成;地方工业利润在一定时期解除上缴国库的任务,用来发展地方工业;地方企业按年向国家缴纳的折1日费,也可酌情作为国家对地方工业的投资。

关于国营地方工业的经营范围,中央规定为:(1)不在输电网内的独立发电厂;(2)小型矿山的经营;(3)制造农具及小五金的铁工厂;(4)建筑器材工业(如砖瓦窑、锯木厂等);(5)纺织厂与针织厂;(6)民用被服业;(7)她方需要的食品工业;造纸厂与印刷文具业;(9)制造日用品的化学工业;(10)地方性的公用事业及其他地方需要而中央尚难筹办的轻工业。

地方国营工业的经营发展方向为:(1)面向农村,解决广大农村缺乏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2)为国家企业加工,成为国家企业得力的助手;(3)主要利用当地的原料;(4)地方财力与人力能办到的中小型工业,特别是生产民用品的轻工业。1953年以后,中央权力逐步强化,关键是取消了过去权力较大的大区一级地方政府。

1。在财政收支方面,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由于中央条条管得太多,甚至管到地方预算分配,1953年9月29日中财委发出关于核定分配预算范围的规定,指出,此次全国财经会议,曾批判了过去条块不能结合的分散主义情况,并决定在中央已核定地方预算范围内,由地方因地制宜作统一调剂使用。中央在九月五日并已电告各地在案。但在会议以后,发现中央有些部门(有时会同财政部门)仍不断条条下达分配预算,直接通知省市,这显然是不符合全国财经会议决定精神的。为此,特请示中央批准,作如下规定:一、凡在全国财经会议以后(8月15日以后)条条下达分配的预算,凡属地方预算范围内者,一律由大区掌握统一调剂;今后中央各个部门一律不得再对省市直接条条分配地方预算。

2。在国家投资方面,随着大区的取消,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额的80%以上由中央各部掌握,由于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机动财力很小,投资有限,不仅其投资基本上都属于规模较小的(限额以下)的地方企业,而且也必须报请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3。在国营企业管理方面,中央直属企业数量增加,一般大申型企业都收归中央各部管理;同时中央所属企业在计划、人事等过去需要与地方政府协调和听取其意见的方面,也逐渐实行以条条为主的管理;留给地方的国营企业,一般规模不大,盈利不丰。

4。干部调配方面,随经济建设需要,全国统一调配党政干部、管理干部、科技人员、技术工人。

在计划管理方面,1956年李富春提出在计划体制上,要实行分级管理。即凡需要全国统一平衡的各项重要指标,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国家计划,由国务院统一下达;地方性的、局部性的、属于地区平衡或者各部门自行平衡的各项指标,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或各部门因事、因地制宜地自行平衡和安排,同时应报国务院备案,以便经过综合纳入国家计划;其他许多次要的、种类繁多而情况又不易掌握、因而无法一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指标,则由地方或者各基层单位自行安排,国家只从大的方面加以筹划,并从价格政策、供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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