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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最普泛方面中所表现之纯粹综合,实与吾人以纯粹悟性概念。至我之所谓纯粹综合,乃指依据先天的综合统一之基础者而言。如计数(在大数目中,尤为易见)乃依据概念之综合,盖因其依据共同之统一概据如十进法等而行之者。由此种概念,杂多之综合统一乃成为必然的。
种种不同表象,由分析而摄置于一概念之下——此为普泛逻辑中所处理之程序。反之,先验逻辑之所教示者,非如何以表象加之于概念,乃如何以表象之纯粹综合加之于概念。以一切对象之先天的知识而言,其所必须首先授与者,第一为纯粹直观之杂多;第二为此种杂多由于想象力之综合。但即如是,尚不能产生知识。“与此种纯粹综合以统一,且唯由此必然的综合统一之表象所成”之概念,乃提供一对象知识所须之第三要项;此类概念乃本于悟性者。
“与判断中所有种种表象以统一”之机能,亦即为“与直观中所有种种表象之综合以统一”之机能;此种统一,就最普泛之意义表述之,吾人名之为纯粹悟性概念。在概念中经其作用由分析的统一而产生“判断之逻辑方式”之悟性,亦由普泛所谓直观中杂多之综合统一,而输入先验的内容于其表象。以此吾人乃得名此类表象为纯粹悟性概念,且视之为先天的适用于对象者——此为普泛逻辑所不能建立之结论。
因此先天的适用于普泛所谓直观对象之纯粹悟性概念,其数正与前表中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断之逻辑的机能之数相同。盖此类机能已将悟性列举详尽,且为悟性能力之详备目录。吾人今仿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名此类概念为范畴(Kategorie),盖实施之方法,吾人虽与亚氏相去甚远,至其根本目的则固相同者也。
范畴表
单一性
(一)量 多数性
总体性
实在性
(二)质 否定性
限性
偶有性及实体性(实体及属性)
(三) 关系 原因性及依存世(原因及结果)
相互性(能动者及受动者间之交互作用)
可能性——不可能性
(四)形相 存在世——非存在性
必然性——偶然性
此为悟性先天的包含于其自身中,所有综合之一切基本的纯粹概念表。悟性正以其包含此类概念故名为纯粹悟性;盖惟由此类概念,悟性始能理解直观之杂多中所有之任何事物,即以此思维直观之对象。此种分类,乃自一共通原理,即判断能力,(此与思维能力相同)体系的发展而来。实非冥搜盲索纯粹概念之结果,支离减裂所成,盖若如是,则此类概念之数目,仅得之归纳,绝不能保证其完备矣。且若如是,则吾人亦不能发见适为此等概念在纯粹悟性中而其他概念则否之所以然矣。收集此类基本概念,实为一足值锐敏思想家亚氏为之之事业。顾亚氏并未贯之以原理,触处检集,最初得其十,名之为范畴(宾位词)。其后彼自信又发见其五,追加其上而名之为后宾位词。但亚氏之表,仍留有缺陷。且其中有若干纯粹感性形相(时间、处所、状态及前时、同时)及一经验的概念(运动),皆不能悟性概念表中有任何地位者。此外亚氏又以若干引申的概念(能动受动)列入基本概念中;而若干基本概念则反完全遗漏。
此处所应注意者,“所视为纯粹悟性之真实基本概念”之范畴,亦具有其纯粹引申的概念。此在先验哲学之完善体系中,固不可忽略之,然在纯为批判之论文中,则一言及之即足矣。
我今姑名此纯粹的但为引申的之悟性概念,为悟性概念之副宾位词(predicables)——以与宾位词(即范畴)相区别。我若有基本的第一次概念,则附加引申的第二次概念而列成一纯粹悟性概念之详备系谱,固极易易。惟吾人今所欲从事者,非体系之完备,乃在构成体系时所遵循之原理,故此种补充事业留待其他机缘。盖此类事业,借本体论教本之助,即易成就者——例如置力、运动、受动之副宾位词于因果范畴下;存在、抵抗之副宾位词于相互性范畴下;生、灭、变化之副宾位词于形相范畴下,等等。当范畴与纯粹感性之形相联结,或范畴间之相互联结时,即可产生甚多之先天的引申概念。注意之,且就力之所能以列成此类概念之完备目录,固极有益而颇饶兴趣,唯吾人今则可省略之也。
范畴之定义,我固可有之,惟在此论文中,则从略。俟后述及方法论时,就其所须之程度,我再分析此类概念。在一纯粹理性之体系中,自当有范畴之定义,但在此论文中,定义足以紊乱研究之主要目的,而引致疑虑及驳击,此类疑虑及驳击虽无伤于吾人之主要目的,然固可留待其他机缘者。且就我简略所论及之点,亦可见一完备辞典而附有一切必须之说明者,不仅可能,且亦极易之事。盖分类已备;所须者仅充实其内容而已;而此处所列之体系的位置论(ToPik)即足以为各概念得其固有位置之充分导引,同时又复指示此分类尚空虚而无内容也。
一一
此范畴表提示若干精美之点,对于由理性所得一切知识之学术方式,或有极重要之效果。盖此表在哲学之理论部分,为用极大,且在“本于先天的概念而又依据一定原理体系的分门别类之学问”,此表提供一全部学问之完备计划,实为不可缺少者,此就以下之点即知之,盖范畴表不特包含一切悟性之基本概念至极完备之程度,且复包有人类悟性中所有概念之“体系之方式”,因而提示所拟议中之思辨学问之一切节目以及此类节目之顺序,一如我在他处之所叙述者。
由此表所提示之要点:第一、此表虽包含四类悟性概念,但可先分为两组;第一组与直观(纯粹的及经验的)之对象相关,第二组则与此等对象之存在(在对象间之相互关系中,或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相关。
在第一组中之范畴,我名之为数学的,在第二组中之范畴,则名之为力学的。前一组之范畴,并无与之相应之事物;惟在后一组中有之。此种区别须在悟性之本质中有其根据。
第二、就概念之一切先天的分类必为两分法而观,则此每一类中所有范畴之数常同为三数之一事,实堪注意。其尤直注意者,则每一类中之第三范畴,常由第二范畴与第一范畴联结而生。
故一切性即总体性实即视为单一性之多数性。制限性仅为与否定性联结之实在性;相互性为交互规定实体之因果性;最后必然性乃由可能性自身所授与之存在性。但不可因此即以第三范畴为仅引申的而非基本的悟性概念。盖联结第一概念与第二概念以产生第三概念,实须悟性之特殊活动,此与悟性在第一概念及第二概念中之活动不同。故(属于总体范畴之)数之概念,并非常仅依据多数性及单一性之概念而可能者(例如在无限之表象中);又若仅由原因概念与实体概念相联结,则我不能立即理解“其影响作用”,即不能理解一实体如何能为别一实体中某某事象之原因。在此类事例中,显见须有悟性之各别活动;在其他事例中,事正相同。
第三、范畴中属于第三组相互性之范畴,其与抉择的判断之方式(在逻辑机能表中与相互性范畴相应之方式)一致,不若其他范畴与其相应之判断机能一致之显著。
欲保证相互性范畴实际与抉择的判断相合,则吾人必须注意,在一切抉择的判断中,其范围(即包含在任何一判断中之全量)表现为“分成各部分(从属的概念)之一全体”,且因其中并无一概念能包摄于其他概念之下,故此等概念皆视为相互同等对立,而非相互从属,因而彼此非在一方向中规定,如在一系列中者然,乃交互规定,如在一集体中者然——如抉择中之一分支设定为知识,则其余分支尽皆摈除,其他分支被设定,亦如是。
在由种种事物所组成之一全体中,亦见其有与此类似之联结;盖一事物不从属于其他事物,如一为结果而一为其存在之原因者然,乃同时的交互的彼此同等对立,各为其他事物所有规定之原因(例如在一物体中,其各部分互相吸引、反拨)。此与因果关系(根据与归结)中所见之联结,全然不同,盖在因果关系中,归结并不交互的又复规定其根据,故不能与之共组成一全体——例如世界不与创造世界者共组成一全体。悟性在表现一分列的概念之范围于其自身时所遵循之程序,与其思维一事物为可分的之程序相同;正如在前一事例中,各分支互相排除,而又联结于一范围中,悟性表现可分的事物之各部分,各为独立存在(视为实体)而又联结在一全体中也。
一二
在古人之先验哲学中,尚有列——不列入范畴中,而以彼等之见解,则又必须列为对象之先天的概念之——纯粹悟性概念之一章者。但此殆等于增加范畴之数,故为不能实行之事。此类概念见之于僧院派哲学中有名之quodlibet ens est unum,verum bonum(凡实在之事物为一、为真、为善)之命题中。此种原理之应用,虽已证明其毫无成绩而仅产生循环命题,且近时在玄学中所占之位置,亦不过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现一种见解,此见解虽极空虚,顾亦保持有悠久之历史者。故关于其起源,颇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断此种命题乃以某种悟性规律为其根据者,唯此种悟性规律为其所曲解耳(此为习见之事)。此类所假定为事物之先验的属性,实际不过一切事物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与标准,及对于此类知识所规定之量之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而已。但此类属于“物本身(经验的对象)所有可能性”之范畴(此种范畴本应视为质料的),在此更进一步之应用中,本仅以其方式的意义使用之,为一切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之性质,乃同时一不经意,又由其为思维之标准者窃转变为物自身之性质。盖在一对象所有之一切知识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统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维“吾人所有知识杂多之联结”中之统一限度内,此可名为质的统一,例如戏剧、讲演、故事中主题之统一。第二、具有关于其结论之真实。自一所与概念所得之真实结论愈多,则其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标准亦愈多。此可名为性格之质的多数,此等性格乃属于一所视为共同根据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视之为量)。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数皆还至概念之统一,且完全与此概念一致,而不与其他概念相合。此可名为质的完全性(总体性)。由此可见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逻辑的标准,乃量之三种范畴,在此类范畴中,全然以“量之产生时所有之统一”为同质的;后由于“所视为联结原理”之知识性质,此类范畴乃转而为亦能在一意识中产生异质的知识之联结。故一概念(非对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准,在其定义,盖在定义中概念之统一、一切能直接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真实、及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产生“凡欲构成一全体概念所须之一切”。与此相同,一假设之标准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说明根据之明晰,即一、假设之统一(无须任何补助的假设);二、能从假设所演绎之结论之真实(结论与其自身及与经验之一致);三、此类结论之说明根据之完全;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