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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说来,我可以抛弃(derelinquire)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但是,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
补充(转让) 如果时效是未经意志直接表明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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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一篇 抽象法
让,那末,我的意志表示不再视物为我所有就是真正的转让。从全面看也可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直接占有是所有权的第一个环节。使用也同样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然后第三个环节是两者的统一,即通过转让而取得占有。
第66节
因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这。。。。。。。。。。。
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附释 精神根据它的概念或自在地是什么,那末在。。。
定在中和自为地它也就该是什么(从而是一个人,他有。。。
取得财产的能力,有伦理和宗教)
,——以上这个理念本身就是精神的概念(这种精神作为causasui〔自身原因〕,即作为自由原因,是这样的:cujusnaturanonpotestconcipinisiexistens〔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一)
①。这种精神的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它定在的自然。。。。。。。
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它之所以为精神的。。。。。。。。。
概念。
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概念中存在着矛盾的可能性,这种矛盾是: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为地。。。。。。
①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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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8
存在着的东西(第57节)
,同样倒过来说,仅仅自为地。。。
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在意志方。。。
面就是恶)。
这里存在着割让人格和它的实体性存在的可。。。。。
能性,不论其割让出于不知不觉的或采取明白表示的方。。
式都好。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无取得财产的能力、没有行使所有权的自由等。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他如把权威和全权授与他人,使他规定或命令我所应做的事(例如明白表示受雇行窃杀人等等,或做有犯罪可能的事)
,或者我所应履行的良心上义务,应服膺的宗教真理等等均属之。
对这些不能让与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因为我借以占有我的人格和实体性的本质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成为一个有道德原则和宗教信仰的人的那种行为,正好从这些规定中除去了外在性,惟有这种外在性才使他人能占有这些东西。这种外在性既被废弃,时间规定以及根据先前承诺或容忍而来的一切理由也就消失了。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使我作为理念,作为具有权利和道德原则的人而实存,——就扬弃了以前的关系,以及我和他人对我的概念和理性所施加的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在于把自我意识的无限实存作为外在的东西来处理和听人处理。
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就揭露了我把我的权利能力、伦理生活、宗教信仰让给他人占有这种矛盾,因为或者我放弃了我未曾占有的东西,或者我是在放弃我占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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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一篇 抽象法
本质上马上就作为只是我的、不是作为外在物而实存的东西。
补充(不能让与的权利) 按照事物的本性,奴隶。。。。。。。
有绝对权利使自己成为自由人,如果人们违反他的伦理而雇佣他行窃杀人,这是绝对无效的,谁都有权撤销这种契约。如果我把宗教感情向牧师即听取我忏悔的长老和盘托出,情形正复相同,因为这种内心生活问题只能由他本人自己去解决。一部分落在他人手中的这种宗教感情根本不是什么宗教感情,因为精神只能是一个的,而且应该定居于我的内部。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结合应该属于我的。
第67节
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
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
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
持着一种外在关系。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
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让给他。。
人所有了。
附释 这一关系跟前面第61节中所述物的实体及。
其利用的关系是相同的。利用仅以有限制的为限,可与。。
物的实体相区别;同样,我的力的使用也仅以在量上被限定者为限,可与力本身从而与我相区别。力的表现的总体就是力本身,正如偶性的总体就是实体,特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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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98
总体就是普遍物。
补充(奴隶制和雇佣关系) 这里所分析的是奴隶。。。。。。。。
和今日的佣仆或短工之间的区别。雅典的奴隶恐怕比今日一般佣仆担任着更轻的工作和更多的脑力劳动,但他们毕竟还是奴隶,因为他们的全部活动范围都已让给主人了。
第68节
精神产品的独特性,依其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转变为物的外在性,于是别人现在也能同样生产。其结果新所有人取得了这种物之后可因而把其中所展示的思想和所包含的技术上发明变成他自己的东西,而且这种可能性有时(如关于书籍)构成这种取得的唯一目的和价值。除此之外,新所有人同时占有了就这样表达自己和复制该物的普遍方式。。。。
和方法。。。
附释 艺术作品乃是把外界材料制成为描绘思想的形式,这种形式是那样一种物:它完全表现作者个人的独特性,以至于它的仿制本质上是仿制者自身的精神和技术才能的产物。著作品借以成为外在物的形式,与技术装置的发明一样,都是属于一种机械方法。在著作品。。。。
中,我们只是用一系列零星的抽象符号,而不是以具体。。
的造形把思想表达出来。在技术装置的发明中,全部思想都具有机械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机械的物品作为物品来制造,则其制造的方式和方法是属于普通的技艺。但是在艺术作品和工匠产品这两极之间有着各种不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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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一篇 抽象法
段,有时多带着些有时少带着些这一头或那一头。
第69节
尽管著作品的作者或技术装置的发明者依然是复制这种作品或物品的普遍方式和方法的所有人,因为他没有把这种。。
普遍方式和方法直接转让他人,而是把它作为自己特有的表现方法保留下来,然而这种产品的取得者取得了样品之后,即占有作为单一物的样品的完全使用权和价值,因而他是作为单一物的样品之完全而自由的所有人。。。。
附释 著作者和发明者权利的实体,不应该首先求之于他在出让个别复制品时任意附加的条件,规定出让。。
后归他人占有了的、把这种产品作为物来复制的那种可能性,不归他人所有,而依然为发明者所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把物的所有权跟复制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连物一并给与受让人——分离开来,在概念上是否容许,是否就不会取消了完全和自由的所有权(第62节)。
然后应该认为重要的是,最初精神上创作者的任意决定,即或者他把这种复制可能性为自己保留下来,或者把它作为一种价值出让了,或者认为它没有什么价值,于是把它和单一物一起放弃了。但是说起来,这种可能性具有一个特点,它成为该物的一个方面,根据这一方面该物不但可被占有,而且构成一种财产(参阅后面第。。
170节以下)。
它之所以是一种财产就在于对物的外部使用的特殊方式和方法,这种方式和方法跟对物所直接规定的使用是不同的,而且是可以分立的(这种财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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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9
象foetura〔家畜繁殖〕那样的acesionaturalis〔自然添附〕)。
由于这种差别属于性质上是可以分割的领域,即属于外部的使用,所以把使用权一部分出让了,一部分保留起来,并不是保留着缺乏使用要素的支配权。
促进科学和艺术的纯粹消极的然而是首要的方法,在于保证从事此业的人免遭盗窃,并对他们的所有权加。。
以保护,这与促进工商业最首要和最重要的方法在于保证其免在途中遭到抢劫,正复相同。此外,精神产品旨在使人得到理解,并使他们的表象、记忆、思维等等掌握它而化为己有。然后他们把所学到的东西(其实学习。。。
并不专指用记忆的方法背诵词句;他人的思想只能通过思维来理解,而这种重复思虑也就是学习)
也加以表达,而同样变成一种可转让的物品;这种表达总是很容易具。。。。。。
有某种独特的形式的,其结果他们就把由此产生的财产。。
看做属于自己所有,并主张自己有权照样生产。一般说来,科学传播,尤其是一定知识的传授,都是以复述一。。
般既经发表的和从外方采来的已证实的思想为其使命和义务,此在各种实证科学、教会教义、法学理论等尤其如此。以传授知识和传播与普及科学为目的所写成的著作亦同。
现在,复述所采取的形式,应达到何种程度,才。。
使现存科学知识的宝库,特别是他人的思想——而该他人还依然在其精神产品中保持外在所有权的——变成复述者的特种精神上财产,从而使他有权利把它们变成他的外在所有权?
又达到何种程度还不能使他有这种权利?
著作品的复述到何种程度成为一种剽窃?对于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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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一篇 抽象法
不大好作出精确规定,因而在法的原则上和法律中没有规定下来。所以剽窃只能是一个面子问题,并依靠面子。。
来制止它。
因此之故,禁止翻印的法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而。。
且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达成了法律上保护著作者及发行者所有权的目的。故意在形式上作某些变更,或者对在他人作品中的广泛科学知识以及渊博理论想出一些不痛不痒的小小修改,这是轻而易举的事;至于把理解了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