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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论-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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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自 我 论33

    三个概念,还有“个人”和“认定性”这两个概念,三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抽象层次①。

    “我”

    、“超我”和“它”是弗洛伊德所谓的“心理器官”要素,属于心理内部的结构。

    “个人”

    和“认定性”这两个概念不是心理分析学的用语。

    “自我性”

    则是表示心理实质。弗洛伊德一般很少使用“个人”和“自我性”这两个词,“我”与“它”的关系在他那里只是说明意识和无意识的相互联系,不说明个人的一切过程。

    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感到需要突破这种关系框架,他不得不大大扩充概念编制,并且重新规定了一些原有的心理分析学概念。除了作为意识主体的“我”

    (ego)

    ,荣格又提出作为“总体心理”

    (包括意识与无意识这两者)主体的“自我性”。

    荣格和弗洛伊德一样很少使用“个人”

    这个术语;但是,他采用了几个新概念以强调“自我性”的多态性和多层次。

    “阴影”说明“自我性”的负面——沉睡在心灵底层的一切低级的、动物性的、原始性的东西。

    “面目”

    (persona)是个人戴给别人看的面具,是隐蔽真实个性的纯表面姿态。

    “灵魂”

    是个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即“面目”

    (persona)

    相对立,其阴柔的部分为“灵魂”(阿尼妈,anima)

    ,阳刚的部分为“精神”

    (阿尼姆斯,animus)

    ,前者多体现厄洛斯(爱神)

    ,后者多体现逻格斯(情理)。

    新弗洛伊德主义的术语也不尽一致。

    例如,“人际精神病学理论”创始人沙利文认为,“人格”是“形成人生特征的各种不断重复的人际环境的相对稳定模式”

    ,它不同于参与“支

    ①柯哈特,H。

    :《“自我”分析》,纽约,1971,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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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自 我 论

    持人际安全感“的动态”自我性系统“

    ①。同时,沙利文也不认为“自我性”是类似“我”或“它”的特殊结构。埃里克。埃里克森提出,在“认定性”或“自我认定性”的形成上,有与“自我”综合功能形成相关的深层因素。电子书,有与各种“自我性形象”的整合相关的因素②。

    如果避开各种理论和术语的犬牙交错关系,“自我”

    心理学的主要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一、本体论的客体问题:个体存在的恒定性何在和以什么为支持?二、活动主体的问题:自我调节的各种心理机制是怎样形成和发生作用的,以及个体积极性的根源和潜能是什么?三、认知和认识论的问题:个体的自我意识即个体对自己的各种观念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它的功能是什么?还有一个价值论的问题,但是已经超出心理学的范围:自身认定性、主体性和自我意识这些现象对个体和社会有什么价值?

    由此种种可见,分析“自我性”要从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剖面进行。认定性这个术语最好地表达了“自我”恒定性、同一性的观念,在研究人的各门科学中它有三个主要形态:一、生理心理认定性,指身心过程和结构的统一性、继承性;二、社会认定性,指个体借以成为社会个体即一定社会或群体成员的特性系统,以按照社会阶级归属、社会地位和社会准则信念区分个体(分类)为前提,这种区分如果来自外部即来自社会,就叫做客观区分,如果由主体自己进行即用

    ①苏利文,H。

    S。

    :《心理学的人际理论》,纽约,1953,第109、11页。

    ②埃里克森,E。

    H。

    :《认定性:青年期与危机》,纽约,1968,第2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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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53

    “我们”和“他们”的说法表示,就叫做主观区分;三、个人认定性(或自我认定性)

    ,指个人自我信念明确的个人生命活动、目标、动机、生活宗旨的统一性、继承性。

    身心认定性和社会认定性是一种给定或限定的东西,可以客观地描述。对于个人认定性就已不能运用这种方法,因为这一现象主要关系到主观实在。

    “自我”与“非我”

    、意识与体验、实际与愿望的区分,只可能在考虑到生命环境特点的前提下在个人内在世界范围内才有具体意义。

    研究“自我性”的内部结构必须进一步区分概念。活动主体的因素即对个体存在起组织调节作用的原则,叫做积极的、能动的、存在的“自我”或“私我”

    (ego)。个人的种种自我表象即个人的“自我形象”

    或“自我观念”

    ,叫做反思的、现象的或概念的“自我”。为了表示不构成概念形态的“自我性”感觉,有时也使用体验的“自我”这一术语。

    “自我性”

    的结构可以列表如下:“自我性”结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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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自 我 论

    上述每一要素各有相应的一定特殊心理过程:与存在的“自我”相应的是自我调节和自我监督;与体验的“自我”相应的是自我感觉;与概念的“自我”相应的是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等等。不过,这种区分当然是假定的。即使概念的“自我”

    ,尽管看似纯认识的现象,也最容易研究,但若脱离“自我性”的其它形态和要素,也是不可能理解的。

    概念的“自我”

    研究在现代心理学中占有一席主要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用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方法论上的困难。

    当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没有严密的理论;基本概念和术语含糊不清;经验主义;方法混乱和纯描述性的专著充斥于市;牵强附会地把相关联系升格为因果依附关系;缺乏根据地从假定前提和条件推导“自我形象”

    的实质;缺少考察自我意识对行为反作用的专著;用一般日常思考判断代替科学结论等等,不一而足。

    “自我”

    实验研究的困难不仅来自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上的错乱。在“自我”心理学的背后,潜在着“物”与“人”

    、“社会”与“个体”

    、“给定”与“创造”的相互关系的哲学问题。片面的、非辩证的思维把握不了“自我”的双态性即同时属于“两个世界”的特性,必然会把“物”与“人”变为绝对的对立。

    “社会物质”思维和“生物物质”思维试图把个人和自我意识归结为限定的社会和自然属性总和,而“宗教人格”

    思维和“浪漫人格”

    思维则视精神素质为独立存在,忽视精神体现为个人日常生命活动的实际方式。

    实验心理学把个人作为客体固定下来,不由自主地把个人变为一种亲在,忽略了哲学、伦理学以及日常意识视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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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73

    人的最大价值的创造主体因素。把自我意识作为认识过程的总和来研究可以看出不少值得注意的细节,可是从这些细节再回到“自我”概念所包括能动整体却很困难。

    把“自我”局部化为个体身体器官的做法实际上忽视了个人的内在世界。

    而把“自我”的实质归结为社会角色和社会条件的机械总和则很难同承认个体性和不可移易性相容。

    不能说实验心理学“不理解”

    “自我”的人际主观性、对话性和价值性。研究这些现象之所以困难,是由于不能把这些现象纳入硬性的操作程序,也不能把它们纳入实验科学的习惯逻辑,因为实验科学是按照自然科学模式建立的,它的目的主要不是研究人,而是研究物和无人称过程。

    “……我们提出‘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是要问:人能成为什么,亦即人是否能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是否能‘造就’自己即创造自己的生活?

    ‘①对于个人理论来说,这个问题是主要的。

    主体这个哲学范畴虽然具有多义性,但它总是含有同客体的被动性、消极性相对立的积极创造的、能动的意思,确立目标和意识自身的自觉的意思,有选择可能并因而有待完成乃至有某种不可预言性的自由的意思,独具特色和不可被同类其它客体取代的唯一的意思②。

    在实际现实中,主客体的特征是交织在一起的。同一个

    ①《格拉姆希选集》,三卷本,莫斯科,1969,第3卷,第3页。

    ②参见卡甘,M,C。

    :《马列主义哲学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载《哲学科学》,1980年第4期,第40—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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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自 我 论

    人在不同的关系中和随着情况的不同,既可能是主体,又可能是客体。同时,主体地位本身并非作为自然的授予而为任何人所固有。主体地位总是要争取的,而要保持这种地位也需要作一定的努力。因此,人格作为主体性的体现,早已被认为是同创造、精神修养和克服时间地点的限制分不开的,而无人格则总是同消极被动、不自由、心胸狭隘和没有尊严联系在一起的。

    把主体(在人格的意义上)同“代理人”区别开来是一个很好的想法。所谓“代理人”

    ,实际就是一种“动作着的客体”

    ,说得形象一点,就是“溶解”于活动过程的客体①。

    人和人的活动的主客体特征的统一性使我们采取双重形式描述这些特征成为可能和必要:从外部描述,说明它们是受客观决定的、受因果制约的一种东西;从内部描述,运用主观目的、动机和追求方面的术语。

    德国浪漫主义者以及其后的狄尔泰就曾把直觉理解同因果解释加以对立,前者的基础是主体与主体彼此设身处地的共同体验和相互渗透,后者的基础是把客体纳入一定的客观联系系统。当时这种对立被认为是绝对的,有根据不同对象提出的对立(狄尔泰的名言:“我们解释自然,但我们理解精神生活。”)

    ,有根据不同认识形式提出的对立(科学解释与艺术理解相对立)。

    ①参见克鲁托娃,O。

    H。

    :《社会哲学中的人、个体、个人问题》,载《哲学问题》,1982年第2期,第43页;并见布耶娃,。。。

    :《人是社P O会发展的目的》,载《共产党人》,1978年第17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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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我 论93

    然而,解释和理解是两个不同但又互为补充的认识手段。

    “例如,文学研究家既可以同作者或人物有争论(论战)

    ,又可以把作者或人物作为纯受因果关系决定(在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物因素方面)的东西来解释。这两个角度,只要不超出一定的、有理有据的界限,只要互不混淆,都是必要的。医生的任务不是医治死人,而是医治活人,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医生研究尸体的理由。在一定的界限内,致死分析是完全必要的。人对自己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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