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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始也。八年(公元1410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从此以后,宦官领兵之例便相沿不革。同时又派王安镇守甘肃,于是,各省镇皆相继派宦官为镇守。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于宫中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从此,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之制也被废除了,甚至特赐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诏,这简直无异于勋臣之丹书铁券。从此,宦官威慑朝臣,权倾内外,例如英宗时之王振,宪宗时之汪直,武宗时之刘瑾,熹宗时之魏忠贤,更是作威作福,独擅朝政。至于神宗时之矿税使,简直无处不受其害。宦官不仅有权有势,仗势欺人,而且可以荫弟、荫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辈,皆争相自宫(自割其生殖器)以备其选。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记载,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九月,武宗曾严申自宫之禁,但有潜留京师者论死。由于当时宦官格外宠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的一村中自宫者数百人。嘉靖、隆庆以后,自宫的人数越来越多。
宦官权势日张,操持国柄,为祸酷烈,终导致明朝灭亡。
十、在京的其他机构
明代的卿寺,如太常寺、光禄寺、大仆寺、鸿胪寺等建置皆如前代。只有尚宝司是增设的,其职掌据《明史·职官志三》说:
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升座,各置宝于案,立待殿中。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驾出幸,则奉以从焉。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于皇极门。籍奏一岁用宝之数。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这些职务在古代只属于门下省的一小部分工作,而明代却特立机构,并以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各1人为其主官。这个位置专与大臣、勋戚子弟而作为荣宠的。
特设而无专署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若有失误,则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分类抄出,参署付部,并驳正其违误。六科于乡试时充考试官,会试时充同考官,殿试时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时,则充正,副使、六科与御史同有言责,所以经常不免互有袒护而产生矛盾。习惯上以御史为台,以给事中为垣,台垣不相容是明代政局中的奇特现象。
中书科,有中书舍人20人(从七品),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制敕房中书舍人(并从七品,无定员)。其名虽与古代之中书舍人相似,而实际职掌则不同。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文华殿舍人,掌奉旨书写书籍。武英殿舍人,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内阁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翻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以及各王府敕符底簿。总之,这些舍人实际任务只是照例书写诰敕而已,此外并没有什么重要职权。中书舍人建于永乐初年。《明史·职官志三》载:
洪武间,置承敕监,司文监,考功监,参掌给授诰敕之事。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门,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
这就是内阁诰敕房及制敕房中书舍人的由来。若从其沿革看,似乎是古代中书舍人演变而降为低级。至于直文华殿东房,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最初为内官之职,继而以中书分直,最后则选择能书者充任。其地位更为卑微,舍人大约有两方面,《明史·职官志三》说: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卿),仍带衔办事。
中书舍人这一官,性质十分难辨,明代制度,富家子弟,尽管一无所能,但可用资捐得一中书舍人,再加一卿衔,便俨然成为高官显爵。如与唐、宋之舍人相较,则有天渊之别。沿至清代,虽不至如此之滥,而中书科中书(删去“舍人”二字)只以荫生,贡监补授,至于内阁中书,则几乎是非进士不可补。
明代又有行人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初置,设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不久,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345人。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升司正为七品,左、右司副为从七品,行人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明史·职官志三》载:
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请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最初多由孝廉充任行人,奉使常不称旨。后定行人司官40员,全在进士中选授。非奉旨不得随便派遣。从此,行人之职才受到重视。
十一、卫所和五军都督府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统治者也特别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朱元璋建立了卫所制度。《明史·兵志》云:“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当时明朝约有军队二百万,都编置在卫所中,大抵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1,120人编为一个千户所,5,600人为一卫。卫所的军官称卫指挥、千户、百户。军户皆另立军籍,是世袭的。精锐的军队多驻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一带设有48个卫,有军士20余万人,朱棣在北京设72个卫。
明代初年置行枢密院,太祖自领之。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不久,罢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下设司马、参军、经历、都事等官。明代定制,大都督府、大都督为从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罢统军元帅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兵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卫,称为京卫。京卫有上直卫,南京卫,北京卫,品秩相同。各有掌印、佥书。上直卫的亲军指挥使司有26个卫,即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以上12卫,洪武中置),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以上10卫,永乐中置)、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以上4卫,宣德八年置)。其中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常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领大汉将军(共1,507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锦衣卫名为宿卫扈从,实则假侦事之权,以欺压平民及一般官员,最为专横跋扈,特异于其他各卫。
留守5卫:旧为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先属于中书省,后改隶大都督府,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旋即改称宿卫镇抚司,设宿卫镇抚,宿卫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卫指挥使司,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后升为留守都卫,统辖天策、豹韬、飞熊、鹰扬、江阴、广洋、横海、龙江、水军左、右10卫。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复为留守卫,与天策等8卫,俱为亲军指挥使司(惟水军左右卫为指挥使司)并隶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为留守中卫,增置留守左、右、前、后4卫,仍为亲军。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隶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军职:
南京设守备1人,协同守备1人,参赞机务1人。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领中军都督府事。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之,领五府事。参赞机务,以南京兵部尚书领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不全设。其掌印、佥书,皆以勋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
南京卫指挥使司,王府护卫指挥使司:设官皆如北京卫司。
作品相关 明朝地方官制
更新时间:2009…3…15 19:07:38 本章字数:7658
明代地方区域的划分,除南、北两京外,还有十三个布政司,明之布政使司是由元代行中书省演化而来的,《明史·职官志四》载: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云南市政司……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而添设,各省不等)。经历司,经历1人(从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