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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明朝做千户-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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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事1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问1人(从七品)、提控案牍1人。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仓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1人(从九品)、副使1人。
    布政使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下达于有司。凡僚属满秩,负责考察其称职与不称职,上报达吏部、都察院。每三年则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经历、都事负责文书往来。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于各道置按察分司。十五年(公元1382年),又在府州县置按察分司。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每司设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经历司,设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道巡察,《明史·职官志四》载,洪武十五年,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按察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又有都指挥使司,掌各省之军事。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为“三司”。都、布、按三司鼎立之制,虽能防止地方权力之扩大,但又不免酿成运用不灵之弊。所以明中央又派遣监察御史或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巡按各差,以驾凌于三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二》说: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历、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巡抚”之名即起于明代,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逐渐派一些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去巡抚各处的边境腹地,办完事情就回朝廷复命。这样的官员,当时称为“巡抚”,或名“镇守”。巡抚兼军务的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而事务重者加总督。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由于总兵、宦官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就一律称为“巡抚”,以与“镇守”相区别。此外,明代还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以资监察,称为“巡按”。“巡抚”、“巡按”略有不同,但这些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差务。由于这些官职是临时性的,所以各处名称都不同。比较经常设置的,有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1员,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1员,总督陕西三边军务1员,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1员,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1员,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1员,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1员。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1员,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1员。这些官员设置都是以边防或镇压人民为主要任务的。日久之后,便变成定制,到清代才将督抚看作一省的最高长官。总督在明代有称总制的,所以清代一般还称总督为制台。而督抚仍用钦差官的体制,不给印绶而给关防,称部堂、部院,而不单称总督,巡抚。
    布政使属下的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的有督粮道,督册道、各处分守道。按察使下之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则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各处分巡道。两直隶无布、按两司,故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至清代北直隶成立直隶一省,南直隶成立江苏、安徽二省,均设布、按两司,省制就比较合理而完整了。
    ◎府
    明代初年,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后来一律定为正四品。全国之府共有159个。每府设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设,正七品)。下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设司狱一人。《明史·职官志四》说:“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军纪、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有关文书,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选任府州县官时都先赐给布疋、银两,称为“养廉”,使其到任时能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明会要·职官十三》引郑晓《今言》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诏中书省:“自今除府州县官,赐银十二两,布六疋”。明太祖、明成祖都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选授,据《世法录》记载: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谕吏部曰:古称:“任官惟贤才”。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今,如颖川之黄、中牟之鲁恭,何忧不治?今北方郡县有民稀事简者,而设官与繁剧同,禄入供给未免疲民,可量减之。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上谓吏部都察院曰:“为国牧守,莫切于守令。守令贤,则一郡一邑之民有所恃,而不得其所者寡矣,如其不贤,当速去之。然吏部选授之时,出于仓猝,未能尽其才。其令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使,凡府州县到任半岁之上者,察其能否廉贪之实,具奏。
    明成祖还特谕吏部,府州县官必须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抽调或额外增加杂务,使他们能够专心理民。
    ◎州
    州有二种,即属州和直隶州。属州的待遇与县同等,直隶州的待遇与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据《大政记》载,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诏州民户不满三千者皆改为县,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国尚有234个州。每州设知州一人(从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其职。凡面积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无属县,不设同知、判官。有属县的,不设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属吏还有吏目一人(从九品)。
    ◎县
    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明代分全国县共1,171个。每县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明史·职官志四》说:
    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
    知县之下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马、巡捕之事。其属吏还有典史一人,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之职(凡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丞簿)。
    阴中期以前,州县首官多从监生中选任。监生坐监后到吏部听选,前后经二十多年,方得出身,至除授之时,年已五十以上,神志昏倦。又自认为在任不久便将黜退,升任的可能性很少,故受命之后,惟图私利,没有治民之心。从《明臣奏议》所见,当时有不少大臣上疏,建议改从进士、举人中选拔年富力强、资质英俊者任地方官,但皆未能实行。据《梦余录》所载,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穆宗才同意大学士高拱建议,从举人中选任,就选者必稽其年貌。凡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
    府县的杂职尚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这些都是有官而无禄,是明代创制而为清代相沿不革。
    ◎儒学
    关于地方学校考课之事,自宋代设提举学事司始,元代则设儒学提举司,都是地方高级督学之官职。各府、州、县分设教授、学正、教谕。明初沿之,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以前为从九品)。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定儒学训导位在杂职以上。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诏天下学官,凡在本籍任职者,一律改授旁郡州县。
    明代儒学,府设教授1人(从九品),训导4人。州设学正1人,训导3人。县设教谕1人,训导2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协助其工作。
    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始置于辽东)、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始置于北平)、卫儒学(洪武十七年始置岷州卫),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1人,训导2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其制如府。
    至于考选生员入学之事,明初本未设专官,中期以后,才由御史提督两京学校,以按察司副使、佥事为各省提督学道。不仅生员,连府州县教官也归其考核。
    ◎地方军职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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