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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企业,它不应该把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政府办事不能仅仅追求效率。难道法律法规一定是制定得越快越好吗?显然不是。只有那些符合公众利益、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法规才是好的,才是有较高效益的。因此,政府立法应当慎而又慎。
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承担着以正确的原则协调各种不同利益要求的职责和压力。现在的利益关系很复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确实形成了强势群体,他们的利益要求有相当畅通的表达渠道,有学术界所说的话语权,所以他们的声音大,造成的压力也就大;弱势群体却往往发不出声音,或者声音很微弱,需要党和各级政府主动去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拥有较高效益的前提下,政府办事的速度自然越快越。不过,办事速度其实是指政府的回应性。高效率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要讲成本收益。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不需要这么多法律规范,人们所在的单位靠执行政府政策规定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就能解决几乎所有的问题,矛盾大多在基层就能够化解。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很多单位能管的事情、能解决的问题,现在政府管不了,单位也解决不了。
规范不仅集中在法律上,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与规范的力量都大大加强:党有党章、有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大量的配套文件;政府有越来越严格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权力运行中,也有公示、听证、招标等种种制度的约束。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对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前所未有的。
法律和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如果没有人严格执法,法律和制度就会成为摆设。法律靠人制定,法律更靠人执行。政策也一样,党的方针政策再好,也要依靠一支队伍去贯彻落实。
协调,首先是政府职能划分和定位的问题。换言之,政府职能不能交叉、重叠和碰撞;其次,则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又是纠缠在一起的,往往把某个职能划在某一部门,往往就意味着给这个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我们过去的理解是,一个行政单位除了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目前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生长出了团体的利益,而且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将这种部门利益合法化,出现“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倾向,这些都可能造成政府效益和效率的降低,导致以权谋私。
完成从特权政治向民主宪政转型的过程,也就是清除特权利益集团的过程。当权力从一个集团转移到一套民主规则那里后,特权所耐以生生不息息的土壤就铲除了。
宪制政府的目标与垄断权力的目标是根本不相容的,宪政不但要摧毁暴力本身,也要摧毁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集团。
实现宪政转型的前提就是不但要成功地将旧的特权集团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制新的特权集团产生。如果在摧毁旧的特权集团后,将自己拥有的党政军一体化的强大力量强化自身权力,继而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就不是真正的宪政转型。
用思想去汲引民众,在一个武力争雄的时代是极其艰难的,通过武力实现党的伟大抱负要省事得多。
特权是指合法垄断和侵占社会资源的权力。对统治集团而言,最大和最重要的特权无疑是排他性的政治权,牢牢掌握了政权就牢牢掌握了整个国家的全部资源并服从于自身的政治利益。
一个特定的统治集团出现,为了使自身利益合法化、神圣化,总是把统治集团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国家控制资源,就是统治集团控制资源;统治集团的思想就是国家的思想。
中国要实现民主,必须由先进的党接管一切权力,保证党的主义在全国人民中得到遵守和执行。
党取得政权,不但在思想和组织上全面加强政府控制,而且在经济上全面加强政府控制。在权力行使上,只允许一个政党,只有党员才可以担任政府职务,以确保政府在党的领导下。经济控制是打着国家的旗号,把金融和工商业变为政府的附属物,为党派利益服务。
执政党的统治危机并不在于主政者,而在于好多时候败坏在自成一体的远近诸侯、目无党纪国法的大小官僚手上。某些黑洞深不可测,有些领域不仅是个乱局,更是一个迷局,甚至已经无法用东方或者西方政治学理论加以解释。
从政治发展史政党政治发展史来看,在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缺乏的国度,未必适合接受与实践西方多党政治模式,或许“一党制”优势更符合基本的政治治理需求。但是这个具有绝对优势的执政党,如果没有改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的清醒认识,如果对长达半个世纪以上的执政成败经验教训没有深层次的检视,没有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任凭这种现象的存在和恶性发展,其严重的政治后果完全可以想象。
过去共产党是领导党,是领导一切的;现在是执政党,强调执政能力。领导权和执政权是不一样的。领导权是一种旗帜、一种纲领,可以自己去争取,通过口号、路线、方针、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力、动员力和号召力,以及老百姓的追随效应来实现。领导权不是公共权力,所以不需要授权,它是一种精神权力,是做出来的,并且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执政权是公共权力,是需要授权的,而且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强调执政能力第一是合法获得政权的能力,是符合宪政体制的合法政权的能力;第二是依法执政的能力;第三是意识形态的创新能力。强调执政能力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创新能力的一个体现,很多长期执政的党最后都丧失政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变成了官僚党、老人党;第四是驾驭选举政策、经受选举制度挑战的能力,因为一旦需要合法政权,强调合法性,人民就要有一个形式,一个授权程序。
从党的整体能力看,问题很多,不但整体力量不能大于个体力量之和,有时候连个体力量简单相加都达不到。原因是体制和机制不科学,党政关系互相摩擦、互相扯皮,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对老百姓不负责任,权力无限而又不承担什么责任。执政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执政党能不能赢得民心,得到人民的支持。
共产党现在面临的走大危机是执政的社会基础流失。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变得复杂了,出现了很多新的阶级或阶层,工人农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农民过去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在很长时间里,对共产党是没有太大的疑问的。现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问题。
新兴阶层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级官员跟他们打得火热;还有资本家入党,提出这种政策可能是新把新兴阶层纳入党内,以扩大执政基础。但是,这就象原来的社会基础是一群羊,现在把几只狼和老虎弄进来,可能把羊都赶跑了。这些变化最后很可能使传统的执政基础流失,而新兴阶层也未必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如果原来的执政基础流失了,新兴阶层又不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党的执政地位就很危险了。
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诺斯悖论”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意思是指政府部门本来应该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的却有可能是公共灾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政治和法律上的唯一性,政府部门的自然垄断特性一旦走向反面,后果不堪设想。政府部门可能打着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招牌,为政府的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却很难受到有效的约束。
权力部门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挤出效应”,政府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在竞标、投资等方面挤占民间力量的空间;其次是资源浪费问题,如建设资金被挤占、滞留和挪用;三是制度的扭曲,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孤立的,每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一个由多个行政主体组成的利益链条,当“协同牟利”成为一种惯常的手法时,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便面临着南辕北辙的危险。
只要不提供公共物品,一个政府机构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如果它反而制造公共灾祸,那它必定是我们社会应该摆脱的最沉重的负担。政府理财应该运行在“玻璃钱柜”里,而暗箱、小金库操作就是腐败温床。
权力原本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遗憾的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为权力异化为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提供了种种可能。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借助权力谋利,诸如非法占用土地、直接卖地赚钱,将公共收入变成自家小金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之类,屡见不鲜。
从更大范围观察,权力失衡、权力变现,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病,大有蔓延流行之势。在社会的权力大系统之中,政府、单位组织、个人构成由大到小的权力链,政府的权力失衡,必然会对单位组织以及个人产生影响。通俗的说法就是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最大的权力拥有者——政府,都存在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很难保证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权力控制在恰如其分的界限之内。一旦政府的权力变异行为成为榜样,单位组织也就不可避免地“上行下效”。社会各个环节都形成了某种权力链,从顶端开始,权力就处于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失衡状态,每一个环节都理直气壮或多或少地借助手中的权力为己谋私利;但凡手中有一些权力,就一定要加以利用,使其发挥效益最大化。
社会呼吁取消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就困难重重。所谓的困难,实际就是利益之争。当某些单位组织的权力大到一定程度,想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改革就会变得困难,加之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想要“开刀动手术”,只会难上加难。
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让人艳羡。而个人一旦拥有了权力,也就想方设法地将权力变现。人人都看到权力的好处,人人都会感到他人在滥用权力时自己的被剥夺感,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超越权力的使用边界,以权谋私,以权获利;就象传染病一样,人人被感染,成为带菌者。此时要保持鹤立鸡群的良知和清醒,代价太大。
人人都责骂贪官、痛恨腐败、怒斥特权,但当我们生活在一个遭遇权力失衡病毒侵蚀的病态环境时,我们又会自觉自愿地加入追逐权力、以权谋私的行列,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拿来寻租,并将由此得来的好处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
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思考
近期,河南一起发生在三级政府间的行政诉讼案颇为引人注目。事情的大致经过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不满县政府的一份土地确权决定,越级向周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于是,城关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市县两级政府告上法庭,就此引发了一场轩